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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十大禁令(7)

2006-02-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易燃、易爆物料系指闪点较低的油品,(如石脑油、汽油、轻柴油、煤油)以及液化气、瓦斯等极易燃烧、爆炸的化工产品。
    化学危险品是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品。当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接触火源、日光曝晒、遇水受潮、温湿度变化及与性能抵触的其他物质接触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灼伤等灾害事故的化学物品,均称为化学危险品。本条禁令含义所指的主要是气态和液态的化学危险品。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包括氮、氯、氧、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包括各类油品等,毒害物品包括芳香族烃类的硝基、氨基化合物以及腐蚀物品酸、碱等。
    这些油品、瓦斯和化学危险品如果随便就地排放,就会污染、毒化环境,危害匪浅。
    例一:1985年1月4日,某石化公司动力厂液化气站的班长带领5名装卸工乘车载15个50公斤液化气罐到河滩上排放残液。他们选择了河滩上一处低洼的沙石坑作为排放点,汽车停在距排放点约5米远的地方。排完残液准备返回,司机启动汽车,电打火引燃周围的液化气,造成液化气气体爆燃,使6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烧伤。
    例二:1987年4月18日,某石化总厂第一招待所两名炊事员违反液化气使用规定,将液化石油气残液直接排放到食堂后面厕所的大便坑内,数分钟后,发现气味太大,就关闭了母体总阀,二人随即离开现场。总阀虽然关闭,但由于内漏(事后检查)仍有少量气体在外泄。已经排出的残液中的可燃液化气在下水道内向四周扩散,8:10左右遇明火引起燃烧和爆炸(2—3次),轰燃的火焰把2名炊事员烧成重伤,爆炸冲击波使附近部分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一路之隔的排水沟盖板炸开一个约10米2的大洞,造成6名居民受伤。
    例三:1980年1月15日,某炼油厂催化裂化车间司炉工在高压瓦斯罐脱凝缩油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瓦斯。正值一辆三轮汽车经过,当行驶在距离罐8.5米时停下车来,又发动倒车,就在启动时爆炸起火,烧伤4人。
    例四:1977年10月27日,某炼油厂油品车间年度大修刷轻油罐,大量轻质油冲入下水井内。因全厂下水井都没有水封,使大量油气瓦斯串人联合装置车间下水道内,此下水道连通明沟处也没有堵死。当地面动火时,火花落人明沟起火,造成8个下水井连续爆炸起火。
    例五:1973年8月13日下午4:50,某石化公司石油二厂烷基化车间在停工处理中,将反应系统内所存的废硫酸排放到大坑中,与过去经常排人的烷基化原料液态烃碱洗后的废碱液发生反应,放出H2S气体,随风飘荡。17:00左右,重整车间一工人行至烷基化装置仪表室门前被熏倒。车间知道后,立即指令停止排放进行检查。又发现当班班长被熏倒在液态烃碱洗罐东侧,大坑附近有5人中毒,其中1人因中毒时间较长,抢救无效死亡。
    随意倒残液,伤人害已的事屡见不鲜,事虽小,害处大,必须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