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储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 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储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储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储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确定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专项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关掉手机、寻呼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要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1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11.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12.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应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13.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
14.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米3,总硫量不大于400毫克/米3。
15.凡储存液化气与瓦斯的容器、工艺管道及附件,应符合国家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CBl50《钢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应配齐、配全消防设施,设立消防通道。既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与系统的防火间距,应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应装设阻火器和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点炉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炉膛内不积有瓦斯。
18.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应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应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20.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应采用防爆型。
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23.在火炬前应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24.应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25.火炬管网走向应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应有坡度,低点应有排凝设施。
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28.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29.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应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30.应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应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一、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液化气及瓦斯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物质。液化气确切说应该是液化石油气,是石油炼制过程中的一种副产品,一般是以C3、C4或其混合馏分为主的碳氢化合物,在常温、常压下由液态极易挥发为气态,体积能迅速扩大250-350倍,闪点很低,在0℃以下,爆炸极限较宽,约在2%~10%,爆炸的可能极大,破坏性强。瓦斯一般指某些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乙炔和有毒瓦斯一氧化碳(煤气)等。这些气体不但极易燃烧,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因此,液化气及瓦斯都是极易燃烧爆炸的危险介质,对其储运的设备、管线就有极严格的操作规定,绝不允许违反其工艺参数规定。如由于液化气的易燃易爆特性,其气瓶的灌装压力不得超过1.6兆帕,冬天气温应设法保持在—35~C以上,夏天气温不宜超过35℃,灌装液化气的钢瓶温度上升1℃压力可增加10—20兆帕,温度上升10℃就可能使气瓶屈服变形而爆炸。
例如:1988年4月15日,某市煤气公司,第二灌装站3000只(装量10千克、15千克)液化石油气瓶和1台50米’的液化石油气卧罐在充装过程中爆炸。爆炸后,燃烧火球高达数十米,震碎附近门窗玻璃。为保护相邻卧罐不致因烘烤超压爆炸,放空燃烧储气,长达68小时。事故中,烧毁了厂房和由丹麦进口的液化石油气自动灌装线(价值37万美元),烧掉液化石油气118吨,直接经济损失估计100万元,7人受伤。违章操作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灌装4只大瓶(液氯钢瓶改装液化石油气),其中1只瓶超装,忙乱中未关闭瓶阀就拔掉充气管,液化石油气从瓶中猛烈喷出,一时关不住瓶阀,四五秒后由于静电火花引燃着火,才造成这次事故。
二、液化气槽车和钢瓶、储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储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储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储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所谓充装系数是指每升容积允许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千克数,液化石油气充装系数随介质不同而不同,一般在0.41~0.55之间。
三、应随天气的变化而确定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巡回检查制度中要明确规定,每小时至少对罐区及设备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核对液面高度,核对压力表指示值,检查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检查设备和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等,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四、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充装液化气的汽车槽车因违章操作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例一:1978年3月4日某化肥厂曾经发生过一次全国罕见的爆炸事故。厂里的一辆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载来刚从外地运回的液化石油气当燃料。刚开始灌装储罐液面已达到85%的限位,司机忙把泵关上,停止灌装。司机急于下班回家,停泵后没有拆下胶管,也没向下一班司机交待,把槽车停在原位就走了。装卸工也只是向值班领导汇报了罐已装满,没讲关于槽车和胶管未断开之事。夜班司机只知道要把槽车开回车库,没做检查就开车,结果储罐的单向阀被拉断,大量液化气喷出,遇明火(汽车没安阻火器冒出火星)发生爆炸,死伤61人,整个工厂被毁。
例二:1985年5月2日0:40,一辆拖挂油罐车在某炼油厂销售车间汽油装油台装汽油时,前罐冒顶跑油,由罐顶流至地面,司机在未进行任何清理的情况下,擅自发动汽车,由于汽车没安阻火器冒出火星,引燃外溢的汽油,打火成灾,引发重大火灾事故。装油台及操作室严重烧毁,直接经济损失34.16万元,火灾中,外单位运油汽车烧毁2台。
五、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专项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液化气及瓦斯装备的检查,必须严格、认真。
例一:1983年12月10日某公司橡胶厂苯乙烯车间新建绝热乙苯脱氢装置爆炸,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化工试车中,由于乙苯供料中断,20分钟后乙苯又恢复供料,后系统尾气放空管道冻堵憋压,尾气串到油水分离器中与脱氢液混合跑料,在厂房内与空气混合成为爆炸性气体,引起厂房空间爆炸。炸死2人,5人重伤,13人轻伤,经济损失21万元。
例二:1983年11月5日,某炼油厂职工医院液化气钢瓶储罐房,液化气罐连接稳定罐的胶皮管被运送瓦斯的130汽车的阻火器刮断,造成大量液化石油气外漏。当外漏瓦斯蔓延到20米外正在运行的0.5吨蒸汽锅炉时,当即引燃起火。烧死2人,烧伤5人。造成事故原因之一是储罐房距锅炉较近,不符合防火规范。
例三:2003年1月3日19:10,某油田生活社区供热站热煤气发生炉在投产调试、尚未交工期间发生炉内爆炸,造成6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该承包单位现场调试人员指挥错误,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造成的,且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从立项、设计、施工到调试,存在以包代管,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六、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关掉手机、寻呼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液化气一旦泄漏,迅速气化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爆气,它们被气流推动、扩散,可达1524米的范围。这种火灾首先关阀切断气源,采用干粉灭火。在气体火灾中,应自始至终用水冷却着火罐和附近设备,如容器泄漏尚未着火,要尽可能将容器搬至远处。
例如:1988年10月22日,某石化公司炼油厂油品车间球罐区发生重大爆燃事故,死亡26人,烧伤15人。10月21日23时40分,当班一名操作工和班长在3号区914#球罐进行开阀脱水操作。由于未按操作法操作,未关闭球罐脱水包的上游阀,就打开脱水包的下游阀,在球罐内有0.4兆帕压力的情况下,边进料边脱水,边致使水和液化气一起排出,大量外逸,23时50分,球罐区门卫人员发现跑料后,立即通知操作工。22日零时05分,操作工关闭了脱水阀。从开阀到关阀前后约25分钟,跑损的液化气约9.7吨。保安公司职工见液化气不散,又提醒当班注意,但未能按操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紧急排险措施。逸出的液化气随风向球罐区围墙外的临时工棚内蔓延和墙外低洼处积聚。1时07分,扩散并积聚的液化气遇到墙外工棚内的火种,引起爆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七、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液化石油气管道应地上敷设,如受条件限制采用管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上方的最小覆盖厚度从套管顶到轨底为14米,从套管顶到道路表面为1米。
例如:1995年11月7日凌晨1时45分至6时,某公司施工推土机违章将柴油管线砸坏,造成柴油跑损355.821吨。经全力织回收,实际跑损柴油173.821吨。事故原因是施工区域没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派专人监护,对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等)施工没有向施工单位详细交清位置、走向、深度。
八、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例如:1991年6月23日,某石化公司烯烃厂一台锅炉,操作工在5:40联锁停炉后,没关油嘴手动阀,5:55锅炉复位后,燃油(乙烯焦油)喷人炉膛,汽化达爆炸极限,在点火前又没有全面检查阀门状况,即于6:05点火,即发生爆炸,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
九、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要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据1993年不完全统计,某石化公司生活区就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14起,其中某厂一职工及亲属因门窗紧闭使用热水器洗澡造成窒息死亡;某化建一职工因家中液化气软管接头松脱,液化气蔓延,后启动排风机造成爆炸,使其烧伤面积达 30%以上,部分建筑设施损坏。
十、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设备检查必须遵照制度、规范进行。
例如:1980年9月10日,某炼油厂容器检查站工人在检查一辆空汽油罐车时,用检查灯往罐内照,罐内挡板碰坏灯头,产生火花,引燃罐车内可燃气体,造成爆炸,1名工人脸部烧伤,右臂骨折;另1名工人胸部、脸部烧伤,右腿骨折,车子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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