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十大禁令(4)
2006-02-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四、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15米以上高处作业
所谓高处作业,按国标(GB3608-83)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还分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高处作业(阵风风力6级以上)、雪天高处作业、雨天高处作业、夜间高处作业(夜间人工照明下)、带电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情况下)、抢救高空作业等8个类别。除特殊高处作业外的其他高处作业,均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石化企业的维修经常需要登高作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二、七条明确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进行15米(含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所以,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超过15米的还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同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严禁登高作业。这是因为高处作业一般地方狭窄、回旋余地小,尤其是特殊高处作业,环境条件苛刻,作业人员稍有疏忽,如用力过猛、工具打滑、失足踏空、绊倒、受到撞击、惊吓或中毒、触电等,都能使作业者从高处坠落而造成伤亡事故。
例一:2003年11月8日10:35,某分公司项目部在某石化总厂施工,进行框架拆除时,管工班气焊工在未系安全带在标高21.05米的平台上行走时,踩在已经切断了两条边的一块平台板上,坠落到标高13.05米的第二层平台上,抢救无效死亡。又如1986年6月25日10时,某炼油厂电话站线务员自行到线路上检查,一人作业无人监护,又未系安全带,从6.5米高处坠落,当被人发现时已死亡。
例二:1983年4月28日,某炼油厂动力分厂检修班电工,在室外给装置安装照明时,当时6级大风又未办安全作业票,结果梯子被大风刮倒,人从4米多高掉下,摔成重伤。
上述案例说明,不系安全带及不办理安全作业票进行高处作业,对人身有极大的威胁。还应强调安全带必须正确使用,否则也会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事故。
例一:某厂一工人在搭设厂房内脚手架时,将安全带系到了一条悬臂的横梁上,当坠落时安全带从横梁上滑落,该工人摔下死亡。
例二:2002年10月8日,某建设公司炼油项目部三人对原油罐变形板进行修理时,龙门板突然裂开,背杠滑落,一人在躲避时身体失去平衡,所系安全带受力后在挂钩处断裂,从 15.10米的高处坠落地面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工所系挂的是电工、电信工等所用的围杆作业安全带,而没有按规定选用悬挂作业安全带,因而安全带不能承受其冲击力而断裂。因此,每个工人还须懂得正确使用安全带的三点要领:
1.要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使用前要认真进行检查,包括外观检查有无磨损,连接头和挂钩是否牢固,严禁凑合使用;
2.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人体垂直上方的牢固构件,高挂低用,且安全带系挂点下方要有足够大的空间。多人作业时,人和系挂处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坠落时互相碰撞;
3.安全带应绕杆系挂,严禁把挂钩直接挂在脚手架的绑绳或铁丝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以防上下坠落时的摆动把安全带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