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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11-05-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条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应持证上岗。

  第3条操作时,司机保持的正常姿势应当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

  第4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5条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须将车辆掩住。

  第6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7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严禁硬拉复位。

  二、开车前的准备

  第8条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了解列车运行状况、信号及线路状况、存在的问题等,并对电机车进行认真检查:

  1司机室应有完好的顶蓬和门。

  2连接器应良好。

  3手闸及撒砂装置应灵活有效。

  4照明灯应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应清晰、宏亮,红灯正常。

  5通讯装置正常。

  6蓄电池电压符合规定。

  7蓄电池箱应固定稳妥,锁紧装置应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转动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应灵活,闭锁应可靠。

  9集电器起落灵活不偏斜。

  第9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10条按规定向机车各注油点加注适量的润滑油;沙箱内应装满符合规定粒度的干燥的细沙。

  第11条开车前应和跟车工一道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牵引车数和车辆连接不符合规定。

  2装载的物料、设备超宽、超长、超高或重心不稳,封车不牢。

  3机车或列车车辆上搭乘非工作人员。

  4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5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6有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第12条进行特殊运输时,应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启动

  第13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器、仪表,打开照明灯、红尾灯。

  第14条启动前,必须向调度申请发车,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5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16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s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

  四、运行

  第17条运行中,严格按信号指令行车。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避免因过久停留而过热。

  第18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使用制动闸控制车速。

  第19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确需顶车调车或处理事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m/s。

  2必须连车顶车。

  3跟车人应在列车前巡视。

  4对车顶车时,司机要集中精力操作,随时注意连车人的安全。严禁强行推顶。

  5严禁异线顶车。

  6顶车时列车两侧严禁站人。

  第20条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情况,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1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间距。

  第22条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4m/s;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m/s;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m/s。

  第23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24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进行检查,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25条列车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26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禁止拉下集电器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或改变电机车的行驶方向。

  第27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28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29条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操作手把转至零位。

  第30条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第31条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没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40m处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32条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33条运输过程中两列车会车时,道上有行人时空车道车应停车等候,让重车道车车先行。运送人员的机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位置停车,保证控制手把和换向手把打到零位,然后人员方可上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