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农电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农电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电力公司湘电安[1997]148号文)。 2.2 能源部《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事故调查规程》。 3 管理职能 3.1 农电工作部负责农网配电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3.2 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执行从事农网配电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目标管理 4.1.1 不发生农电生产性死亡事故。 4.1.2 外人触电死亡事故控制在0.4人/千公里·年。 4.1.3 漏电保护器安装率100%,投运率100%,正确动作率98%。 4.1.4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安全管理规程、制度。 4.1.5 掌握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按规定做好设备评级工作。 4.1.6 组织召开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总结经验,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4.1.7 定期组织农电系统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以及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4.1.8 组织人员对全局农电系统的各单位进行考核评优,表彰先进。 4.2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管理 4.2.1 村电工必须经过考试并合格,由个县局、电力公司颁发电工证,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2 所有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配电室,均应符合电力部颁发《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配电室应备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 农电管理人员和村电工在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或配电变压器台架,也不得进行其他工作。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配电箱巡视完毕需加锁。 4.2.4 低压电气操作应填写操作票。电气操作必须严格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停电时应先断开开关,后断开刀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顺序相反。 4.2.5 严禁约时停电、送电。 4.2.6 严禁以取下(给上)熔断器的方式对线路(干线或分支线)停(送)电。 4.2.7 操作低压电气设备,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安全措施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制度。 4.2.8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要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拦和悬挂标示牌。 4.2.9 电工器具、仪表、标示牌等应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并经常保持整洁,同时要分类编号登记,定期进行检查,按期进行绝缘和机械试验。 4.2.10 接地线和标示牌、临时遮拦的配备数量,应根据低压电网的规模或设备数量配备。 4.3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4.3.1 供电所安全用电管理:各供电所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用电岗位责任制。并负责乡村电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负责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3.2 凡用电的村必须有专职电工管理,负责辖区内的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用电工作。 4.3.3 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4.3.3.1 新建用电设施,必须按能源部颁《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接电。 4.3.3.2 供电所应建立低压电网平面布置图,用电设备登记簿,巡视记录,检修记录,设备缺陷记录,事故记录和安全活动记录。 4.3.3.3 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用电设施:配电变压器至少1次/月,每周配电室(箱)至少1次/周,低压电力线路1次/月,巡视检查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至少1次/季。 4.3.3.4 要不定期巡视用电设施、漏电保护器。 4.4 发生事故必须按本规程上报并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坚持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 4.4.1 农电事故界定: 4.4.1.1 产权属县局、电力公司或由其代管的10kV及以上设备造成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或对用户少供电者。 4.4.1.2 农电职工(含村电工)发生符合DL558中2.1.1所述情况者。 4.4.1.3 造成发供电设备、仪器仪表或施工机械损坏,修复或重置发生总费用达到5万元者。 4.4.1.4 生产用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者。 4.4.1.5 生产区域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4.4.2 配电事故界定: 4.4.2.1 高压配电线路的倒杆断线。 4.4.2.2 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小时(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小时)不能恢复送电者。 4.4.2.3 高压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损坏,且24小时(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小时)不能恢复送电者。 4.4.2.4 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4.4.2.5 处理故障过程因判断错误引发对用户少送电者。 4.4.2.6 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小时者。 4.4.2.7 一切误操作(含调度端的远动误操作)。 4.4.2.8 经本企业认定并经主管单位核准的其他事故。 4.4.3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界定 4.4.3.1 凡因触及农村电网电力设备或用电设施,造成非电力企业职工人身死亡事故,均定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4.4.3.2 经县级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市级农电主管部门核实,并经省级农电主管部门同意后,对以下事故不作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认定: a.利用电力或电力设施谋害他人或进行自杀者。 b.因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造成自身或他人死亡者。 c.因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造成自身或他人触电死亡者。 d.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期间触及合格的电力设备造成自身死亡者。 e.乡镇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在其厂区或工作区内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f.非农业人口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g.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 4.4.4 事故责任的划分 4.4.4.1 农电生产事故,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事故发生及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4.4.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应按产权隶属关系及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 4.4.5 农电生产安全考核项目按照DL558的规定执行,但对超过设计防范标准的雷害事故和县级电力企业无直接责任的农村用电事故不进行考核。 4.4.6 农电生产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统计方法,除采用DL558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外,对配电事故率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配电事故率= 本规定列入统计的配电事故次数(次) 配电线路总长度(百公里·年)
4.4.7 农村用电安全考核的项目和计算公式: 农村千公里触电死亡率= 全市一年农村触电死亡人数(人)/全市农村高低压线路(含电缆)总长度(千公里)
农村千万千瓦时用电量触电死亡率= 全市一年农村触电死亡人数(人)/市农业用电量(千万千瓦·时)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