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十七次会议通过)。 2.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1月7日修正)。 2.3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1999年3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3 管理职能 3.1 协助地方政府成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领导小组",由本局经济保卫部负责日常工作。 3.2 经济保卫部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专责,负责本局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3.3 局属各生产单位相应设立兼职的线路、变电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责,负责本单位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 3.4 局属各生产单位在输电线路沿线、变电站周边要组建义务护线〔站〕员和联防机构。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各生产单位电力设施保护专责人,应按《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做好线路、变电站防护工作,并对沿线的周围厂矿、企业学校、居民、村民做好保护输电线路、变电站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宣传工作。 4.2 各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护线护站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依靠群众做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4.3 电力设施的保护经费,由经济保卫部统一掌握调剂使用,用于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4.4 各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技术档案和设备台账。 4.5 各生产单位要参加110kv以上线路、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和投运前的准备工作,参加办理电力设备资产移交接管手续。 4.6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包括:法制宣传、设施维护、消除缺陷、义务护线护站、案情举报及查处等。 4.7 电力设施发生被盗和外力破坏案件,应及时报告经济保卫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要作好现场笔录和指定专人保护好现场。 4.8 对外力破坏和盗窃器材的责任单位,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或单位报请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9 各生产单位每季度20日前填报《破坏电力设施季报表》交经济保卫部。 4.10 各生产单位要及时总结、收集典型事例,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4.11 每两年由局"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召开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表彰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