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患有心脏病、视力差、耳鼻动能不全、神经系统疾病、有明显缺陷、身高不足1.55米,不能参加电气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许可证;
3.学会紧急救护,首先学会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法。
二、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安装电工、)值班电工)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工作及绝缘鞋,戴好胸卡,否则不准上岗。
三、工作前先要熟悉自己工作的岗位,及周围环境,检查各种工具、设备时否完好无缺,发现问题,修好再用。
四、电工(包括电站值班电工)在工作时严格按照一九九四年天津市劳动局颁发的《电工安全大纲》具体操作,不允许违反大纲的规定,擅自操作。
五、电工必须两人操作,如有一人缺班,应向领导及时反映,及时补充。
六、工作完毕后,一定要清理现场,待确认工作现场安全无误,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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