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勘查线路测量,凡遇到河流、深沟、陡坎等,不能盲目泅渡或冒然跳跃,在城镇市区测量,应注意到行人和车辆,并设红旗或其它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请交通民警协助。
第二条 支架测量仪器不得离开人;在道路上测量应先与交通民警联系经同意后进行;支架仪器影响交通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测量动作要迅速,要分段丈量。
第三条 携带标杆等较长的测量仪器时,应防止触碰行人、车辆;传递时禁止抛掷。
第四条 在电力线下方或附近测量,严禁使用金属标杆和塔尺,移动标杆或指挥旗时,遇有火车行驶应停止并放倒,以免引起误会。
第五条 雨季测量,要注意仪器的防雨;冬天在雪地测量,应戴防护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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