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业工作人员(指电工)必须持证操作,并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电气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严禁无证操作。
2.维修电工在电气设备上进行维修,在一般情况下应停电工作,对有可能送电到维修设备的开关和闸刀时应全部断开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识牌。
3.因受同路用电设备影响而不能停电需带电工作(指380伏以下)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A.应派有经验电工专人监护:
B.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隔离距离:
C.应戴好安全帽,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电工鞋,严禁穿汗背心和短裤;
D.分清相、零线,应先接相线,后接零线;
E.防止相间短路,应采用相地短路隔离保护。
4.移动电具维修应按市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处“电气安全工程”要求进行。
5.坚持反对维修电工带负荷操作。
6.维修电工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责任感,坚决反对麻痹大意冒险操作,必须做到“装得安全、拆得彻底、修得及时、用得正确”的安全用电要求。
7.设备维修完毕,应清扫现场、清点工具、复查维修项目。在确定可靠无误时方可送电。
8.在一般情况先不允许乱拖接临时电源。但由于情况特殊,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拖接,但必须接妥接地装置。
9.电气设备维修后做好维修记录。
10.停电操作须经批准,报到人事行政部,通知相关部门,安排好时间,避免突然停电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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