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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线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11-10-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矿井内线电工必须持合格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工作。

    第2条  矿井内线电工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器设备防爆规程》等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并具有电气防、灭火知识。

    第3条  矿井内线电工必须遵守各种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4条  矿井内线电工必须掌握工作所辖区域供电系统、设备性能、各种保护装置及运行情况,并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

    二、操作前的准备

    第5条  准备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及工作中其它使用的工具。

    第6条穿好工作服,携带验电等绝缘工具。工作服要扎紧袖口,工作前先进行检查,经验电、放电、装设短路地线后再进行工作。

    三、操作

    第7条  使用起重工具时,应先检查手动葫芦、三角架、起重梁、卡子、绳套等工具的强度是否合乎要求,起重工具应牢固可靠。

    第8条  检查、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时,禁止带电作业,必须遵循验电、放电、封线(装设短路地线)的顺序进行工作。

    第9条  检修电机、变压器吊芯抽转子时,必须防止碰撞线圈和损坏绝缘。变压器、电机更换线圈时,应在拆开后绘出草图,并记下一切数据,作为绕制新线圈的依据。

    第10条  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序号的标记。要保护好防爆面,对失爆或不合格的防爆面要按规程要求进行处理。

    第11条  检修所用的零配件必须合格。

    第12条  检修前、后设备均需测试绝缘电阻,受潮或绝缘电阻低于规程要求的设备均应进行干燥处理。

    第13条 设备检修后都要经过检查、试验,合格后填写检修试验记录,否则不准出厂。

    第14条 电气维修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时,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操作高压时1人监护,1人操作。

    第15条 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应遵循验电、放电、挂短路地线的顺序进行工作,装设短路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短路地线时顺序与此相反。

    (二)在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上工作时,必须切断前一级反送电的电源开关,并在前后两级反送电的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牌和装设短路地线。送电时必须联系好,由专人联系,专人送电。严禁不经联系盲目送电或约定时间送电。

    (三)在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的门上应加锁和悬挂“反送电开关,小心有电”的标志牌。

  (四)操作高压开关时应按下列顺序操作:

    送电合闸操作顺序为:先合电源侧刀闸(隔离开关),后合负荷侧刀闸,最后合油断路器。停电拉闸操作顺序为:先拉油断路器,后拉负荷侧刀闸(隔离开关),最后拉电源侧刀闸(隔离开关)。

    禁止带负荷拉或合刀闸(隔离开关)

    操作刀闸(隔离开关)时应果断迅速。

    第16条  同一供电系和同一控制系统有许多人同时工作时,必须注意互相之间的影响和相互之间的安全。凡因停送电影响他人安全的地点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不准同时作业。

   (二)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保障他人安全。

   (三)必须同时工作时,要分别挂停电牌,并指定专人联系人负责联系个相关工作环节的进度,各环节均结束工作且人员撤离后方可送电。

   第17条 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不得将二次侧永久接地点断开。

  (二)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必须用短路片或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线。短路片和铜芯线必须紧固,接触良好。

  (三)严禁将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和接地。

  (四)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上工作时,必须停电后再工作。如停母线电源确有困难时,也必须断开油断路器及上下刀闸(隔离开关),放置绝缘隔板后再进行工作(停电时按操作顺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二次回上进行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并取下二次回路的保险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18条  检查、检修各种大型固定设备的电气系统时,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必须主管领导和主管技术人员批准,方可进行。

    (二)维修电工必须将检修、检查内容、时间和停电的范围及有关的注意事项向值班司机讲明,并做好检修、检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后,方准进行工作。

    (三)检修、检查时,停、送电操作应由司机按操作顺序规定进行操作,维修电工做好监护工作,严禁违章作业。

    四、收尾工作

    第19条  清点工具、材料、配件、仪器、仪表、做好检查、检修记录。

    第20条  检修好的设备经质量验收合格签字后上卡入帐,入库保管。

    第21条  电气维修电工检修完后,经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