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设计
第1条 桥式架子主要用于六层及六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外装修施工。在结构施工阶段也可支挂安全网做外防护架。跨度不得大于12m。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000N(包括人、工具、材料的重量)。使用荷载按均布荷载考虑,不得集中。
第2条 如将桥式架子用于其他工程,使用高度超过20m或外装修工程量大、工期紧,需采用双桥施工时,必须对桥式架子的结构设计进行核算,在桥架结构、节点构造与建筑物的拉结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经荷载试验确认能保证安全生产后,才能在工程上正式使用。
第二节 制作
第3条 凡第一次成批量制作,加工单位应先试制、拼组一榀12m跨主桥架进行荷载试验,按均布3,荷载进行试压,以跨中挠度不大于5cm,节点不变形、不松动,焊缝不开裂为合格。
第4条 桥架制作要严格按图纸尺寸、材料规格、加工精度及各项质量要求执行并配备安全保险装置。出厂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验收技术资料,经委托加工单位共同验收后方可出厂。
第三节 安装
第5条 各工程使用桥架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对立柱位置,桥架长度、角度、凹凸部的处理,与结构的拉结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立桥式架前,要按桥架施工方案,放线定出桥架和建筑物的距离,立柱位置应按平面图定位,位置偏移不大于1cm。
第6条 各立柱位置地面标高应一致,高低差不大于2cm。如因具体条件限制,标高不能一致时,则应按50cm模数适当调整鬲低。
第7条 立柱不能立在松软土层上,基底应平整夯实,并高出附近地面,以防积水下沉。柱下可用混凝土垫块或5cm厚木板垫平。
第8条 安装第一节立柱时,要用线坠找正两个方向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4mm,并在垂直于建筑物方向用木方和双股铅丝支顶拉结(或用木方、杉槁临时斜撑)。立柱组装总高为20m时,垂直偏差不大于3cm。
第9条 桥以上只允许有一节未与结构拉结的立柱,桥以下每节立柱必须用定型连接板或钢管与建筑结构进行刚性固定。
第10条 对接法兰一般不垫铁片,必要时垫片要用大一些的,防止应力集中造成局部变形。
第11条 桥架立柱可采取搭式起重机或人工分节安装。如采用绞磨或卷扬机整体立柱时,必须对起吊绳索,就位缆绳、滑轮、锚固部位等进行认真检查后,方可开始吊立。
第12条 角柱偏心受压,容易失稳,每层要用钢管与墙体拉结牢固,两角柱之间也要每层拉结牢固。
第13条 桥身拼装应在柱间就地进行,桥架起拱按1/300控制,组拼后应符合图纸尺寸要求,同时将铺板、护身栏、挡脚板一次装好。
第14条 全部立柱、桥架的螺栓均应逐个拧紧,不允许任意漏装和以小代大,螺栓安装前应涂油防锈。连接螺栓孔位置不准的,不允许用电气焊扩孔,偏差大的则要更换法兰。
第15条 桥架上应满铺2.5cm厚定型脚手板,龙骨应放在钢架结点上,并使脚手板、龙骨、钢架连成整体,
第16条 挑台部分可用定型钢架或铁排木作横杆再用5cm×5cm的方木作斜杆临时支搭,但必须绑扎牢固,上铺2.5cm厚定型板并与铁排木连接牢固。
第17条 安全网支搭高度要高于施工面1 m以上,其立杆之间要用竹竿或钢管绑成顺水杆,连接牢固。安全网要从下面包过来。桥架平台与墙或阳台间隙必须严格控制小于15cm,以防人员坠落。两桥架交接处要用脚手板把间隙补好,护身栏接通。
第18条 桥梁搁置在柱子上时,横杆(钢销)必须用直径28mm以上的一级圆钢,且一定要放在立柱的水平杆上,不允许架在立柱的斜杆上以及其他位置上。立柱的水平杆只允许受剪,不允许受弯,钢销应贴着立柱角钢里皮穿过,钢销探出立柱不大于15cm。为防止钢销滑动,可将钢销与立柱用铅丝绑扎,临时固定。
第四节 使用
第19条 桥架组装完毕,使用前应由施工队技术队长、工长、安全员、架子工等各有关人员对桥架各部分,包括倒链、钢丝绳,安全绳、连接卡具、脚手板与墙体的连接等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能上人。桥架升到二层后,必须及时支好首层安全网,否则不准再向上升桥,直到桥架降到二层后,方可拆除首层的安全网。
第20条 桥架在升降过程中或停在一定位置后,要用直径12.5mm钢丝绳将桥架端部与立柱横杆兜住,作为保险装置。
第21条 桥架禁止用塔式起重机提升。两端用倒链提升时,要互相协调呼应,速度要一致。升降桥架的操作人员要配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立柱上。倒链的吊点应放在立柱中心位置上,保险绳每升或降50cm时倒一次。倒链的吊钩应装有安全卡子才能使用,防止横桥在升降时脱钩。
第22条 桥架挑出部分不得超过1.1m。挑台不许堆料,每跨上人总数,不得超过6人。要在桥端点的角钢滑道与立柱间加定型楔子,以减小桥架的倾斜程度,立柱附墙连接要特别加固,以防止倾覆。
第23条 桥架上操作人员一律戴安全帽。不得坐在防护栏杆上,不得在栏杆上再支搭一步脚手,也不允许在横桥平台上用灰斗或其他物品垫起,铺脚手板搭临时架进行操作。
第24条 桥架上不得任意悬挂垂直运输设备。动力、照明线路不准直接接触架子,防止漏电触电。
第25条 在桥梁上操作行走,不准蹦跳、快跑,防止振动过大。不准用起重机械直接向操作平台卸料。
第26条 桥架在使用过程中,遇风、雨、雪后,在复工前应由施工人员、安全员和架子工班组共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节 管理
第27条 拆除桥架时,横桥、立柱均按顺序自上而下拆除,平稳落地,不准随意扔下。立柱严禁采取一次放倒的办法。拆下的零部件要保护良好,运到指定地点,按规格型号分类码放整齐,交料具部门验收保管。
第28条 桥架如发生变形,必须进行检修加固,经技术安全部门检查后才能在工程上继续使用。连接螺栓丢失或损坏时,不得随意用其他规格螺栓代换,必须按照原规格配置。
第29条 搬运、装运前应向有关人员进行交底,要注意轻拿轻放、严禁扔、摔、砸、撞,以防桥架变形,影响使用。
第30条 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垫方木架空分类堆放,严禁倒置。垫木上下应对准,并要求垫在节点上。
第31条 桥架的维修、保管、供应由料具部门负责。要经常保护部件完好与整洁,防止锈蚀。
第32条 桥架在现场的组拼,支拆、升降等必须由架子工操作。
第33条 各单位如设计其他大型桥式架子时,要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核算,并将设计标准报局,经局批准后,才能制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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