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1、施工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地下设施(如电缆、管线等)、墓坑、沙基等的调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若发现流沙或其它不能辨别的物品,应弄清情况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2、在公共场所(如道路、居住区等)挖掘时,应在施工地点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晚间应设红灯。
3、在坑、槽、井、地道内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如发现有毒气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坑基、地沟边缘及地壤自然坡角内不得安置施工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运输机械。如必须安设或通行时,应采取措施。当无加固支撑时,不得在地坑地槽边堆放土方或其它材料。堆放时应距边坡上缘1米外处,堆高不得超过1.5米。
5、不得在地坑、地沟、地槽内休息。
(二)挖方及夯实
1、挖掘地坑、地槽、地沟时,如遇下列条件,可挖成直壁,不加支撑。否则,应设置安全边坡或设加固支撑。①地壤湿度正常,无地下水;②挖方敞露时间不长,而且不会受水浸袭;③挖方深度不超过以下限度,砂土及砾石:1米;粘质砂土或砂质粘土:1.25;粘土及湿陷性大孔土:1.5米;特别密实土:2米。
2、开挖湿陷性大孔土时,如发现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夹层、砂砾夹层等情况,应暂停开挖,待加设支撑或从上口扩大边坡后,方可继续操作。
3、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采取掏空底脚的办法。
4、多人用木夯、铁夯夯实土壤时,要动作一致、用力一致、方向一致,并应有专人喊号指挥。采用机械夯实土壤时,操作人员应相应遵守该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石方工程及爆破
1、石方工程施工场地应设置足够的安全通道和运输道路。所有设备器材、运输轨道及工作人员均不得设置或停留在石方有倒塌危险的范围内。
2、挖掘砾石或卵石堆时,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不得在坡脚下掏挖。对悬岭、凸出或其它容易脱落或滚下的石块,应及时清除。
3、在岩石上打眼及用爆破法松动石方时,应遵守凿岩、爆破的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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