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一级高处作业高度为2-5m;二级高处作业高度为5-15m;三级高处作业高度为15-30m;特级高处作业高度为30m以上。
第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手脚残疾、深度近视等)者,禁止高处作业。
第三条 作业前,要先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提升用具。(安全带、梯子、跳板、爬杆脚板、脚手架、安全网等)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四条 作业前,要划出安全禁区,并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设专人监护。
第五条 使用梯子时,认真执行《梯子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进行高处动火作业,必须清除下方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 上、下作业面时,工具应放入工具袋里,传递物件应用吊绳,严禁上下抛掷工具或器材。
第八条 攀登时,做到手抓牢、脚踏实,精神集中,禁止站在不坚固的构架上工作,冬季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九条 站在吊板上工作时,不准站在吊板两端,避免吊板翘起使人从高处坠落。
第十条 高处作业时,不准把工具、器材等放在脚手架或建筑物边缘,防止坠落伤人。
第十一条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和恶劣天气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若因抢险、抢修要求,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工作结束后,应清点工属具,清扫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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