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爆破员必须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证并经过安全培训方可从事爆破工作,每次爆破必须按照爆破指令和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2. 凭本单位领导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爆炸物品领料单从爆破器材仓库领取爆炸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3. 每领用一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使用前应进行爆炸性能试验。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 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运送到爆破地点,运送过程必须确保爆炸物品安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
5.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禁止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
6. 在进行大爆破装药时,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加工好的起爆管,只准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7. 爆破员应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8. 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导爆管和导爆索。
9. 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10. 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11.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并系上标记。
12. 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13. 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深孔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和起爆体,要在距离工作面至少50米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加工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爆破需用量。
14. 加工起爆药包时,需用木质或铜(铝)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不小于雷管直径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都插入,然后用细绳将雷管与药卷(包)捆紧。
15. 禁止穿着化纤衣服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
16.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17. 装药现场严禁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装药后必须保证足够的填塞长度和填塞质量。
18. 深孔爆破宜用孔边钻屑或细石料填塞,浅眼爆破宜用炮泥填塞,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装药和填塞工作要十分小心,禁止捣固和冲击炸药及起爆药包,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填塞时不得将导线、导爆管、导爆索拉得过紧,防止被砸断、破损。
19. 敷设非电起爆系统和电爆网路时,爆破员必须认真仔细,防止漏接、错连。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并认真作好警戒工作。每次爆破应依次发出预告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警戒信号。
21. 爆破后,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爆破员检查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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