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架工、焊工、三机工、锅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赤脚或穿三鞋(拖鞋、硬底鞋、高跟鞋)。在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的出人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高处作业(高度距基准2米及2米以上)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4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搬移或拆除。需要搬移或拆除的,必颌经工地施工员或安全员同意。
第5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四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五临边(无外架的屋面周边、无外架楼层的周边、无阳台栏杆的周边、框架结构的楼层周边、跑道斜道卸料平台的两侧边)等危险处,应设置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6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带。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7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垦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逢、疏松或支撑走动,要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施工机械设备距坑边水平距离(一般不小于15米)和材料堆放高度(不超过1米)。往坑槽运材料,应由专人指挥。
第8条 在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往下抛掷物料和工具。
第9条 在施工现场,不懂机电设备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拨弄机电设备。
第10条 在施工现场,不准乘坐井字提升机,不准喝酒上班,不准开玩笑,不准使用童工,不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
第11条 班组人员作业后落手清必须做到无"五头五底"(砖头、灰头、柱头、钢筋头、木头)。
第12条 作业班组必须一周开展一次"三不伤害"的教育(不伤害自已、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13条 在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对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搞好整洁卫生,对施工场地和周围作业环境做到不扰民不污染。
第14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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