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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05-09-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行车前检查
    (1)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吊车各部技术状况处于完 好状态。重点检查操纵装置,液压装置,安全装置和钢丝绳等,符合安全达到标准,方准使用。严禁起重机带病作业。
    (2)行车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

行驶
    (3)厂内吊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4)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后(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的数值)鸣笛起步。
    (5)运行吊车载物起步须用低速档;吊物底端面须距地300~400毫米,吊物行驶中不得换档,避免急剧转向和紧急制动,必须缓慢行驶。
    (6)有转向助力器装置的起重机,严禁熄火滑行,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和运行吊车,在下长坡时不准熄火滑行。
    (7)在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刮碰臂架。车上人员的头、手、脚等肢体不得伸出车外。
    (8)司机在操纵作业中必须与起重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9)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站人或通行。回转台上严禁站人。臂架回转和运行吊车的顺车、倒车、调头应不刮碰周围的任何设施。
    (10)作业现场的大小、地质的松软程度应不影响吊车作业安全。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11)起重机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有效,在确认正常安全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12)吊车运行路面应不发生车轮下陷或使车身倾斜。汽车吊各支腿处的地面坚硬度应保持一致,作业时不产生严重下陷。
    (13)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和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操作动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不准超过45°。
    (14)起重机吊装工业屋架,柱子就位,吊行车梁就位、吊屋面板(梁)时,摘挂必须彻底,不准刮碰。
    (15)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吊一个工作物时,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由一人统一指挥。吊装时,两车的升降速度要相等,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重量的80%。
    (16)应尽量避免在高压输电线下作业;在高压输电线下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kV

<1

10-20

35-110

220

330

最小允许距离

1.5

2

4

6

7

    (17)起重机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起重性能技术规定。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吊装易滑脱物件时,吊钩、吊索应采取防滑措施。
    (18)严禁用起重机载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19)起重机司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吊 运:
    1)起重机所用钢丝绳不合安全技术规定,
    2)所吊工作物件捆绑不牢固,
    3)工作物上有人时或手扶吊钩时,
    4)吊物超过额定重量或物体重量不明时,
    5)吊物埋在地里时,
    6)指挥信号不明确或多人指挥时,
    7)易爆物品不吊,如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
    8)吊物需歪拉斜拽时,
    9)起重机发生故障没排除时,
    10)在作业环境不良的场地作业时无人监护,维护现场安全时,如空间窄小,过往行人多、照明不良等。
    (20)起重机作业时发生故障,应支撑吊物,修理时必须把重物放下,停止运转后修理。

收车后保养
    (21)检修车辆时采取防护措施。清洁全车,检查补充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