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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2011-07-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岗位安全职责

  1.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并作好日常记录;

  1.2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1.3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接受过良好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 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包括炮眼的布置,周边眼、辅助眼的间距及孔深,各种炮眼的装药量,导爆管的连接,起爆的顺序等;

  3.2 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鞋、安全帽、防噪音耳塞等;

  3.3 熟悉围岩类别,检查爆破品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批次、受潮及运输工具的情况;

  3.4 察看爆破现场,确认要撤离的人员设备。

  4、安全操作规程

  4.1爆破器材运输,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持证的安全员或爆破员押运,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直接送到工地;

  4.2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4.3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4.4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4.5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

  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4.6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止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4.7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必须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电力爆破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4.8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4.9 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4.10导火索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单人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五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多人点火(或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应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均应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4.11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放炮器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

  4.12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船只等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4.13放炮完毕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4.14 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4.15炸药、雷管随领随用,由爆破员和安全员专人申领,在爆破前半小时直接领到现场;当天未完的炸药、雷管必须立即退还回炸药库房并登记造册,严禁私藏炸药、雷管。

  5、其他注意事项

  5.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5.2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5.3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5.4 作业完毕后,机械设备应在值班人员的指挥下,摆放整齐有序,方可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