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建设工程工地使用的施工电梯必须是通过省、市、自治区以上的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和有许可证的制造厂家的合格产品。
2、使用单位不准任意改变原有结构,全线路安全装置和性能(如需改造应经上级批准)。
3、在施工电梯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不得在此范围内挖沟开槽,电梯2.5米范围内应搭坚固的防护棚。
4、梯笼维修时,若拆下零部件后,梯笼的重量低于配重时,必须将梯笼事先锁在导轨上。
5、严禁得用施工电梯的井架,横竖支撑和楼层站头、牵拉悬挂脚手架,施工管道、绳缆、标语旗帜和其它与电梯无关的物品。
6、施工电梯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该机出厂说明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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