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根据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3.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4.气瓶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爆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湿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5.附则
1)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及时报主管部门。
2)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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