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 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 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表1
分类 |
特性 | |
0 |
15℃时的蒸气压力(绝)大于101KPA(1、0atm)的液体 | |
甲 |
0类以外闪点28℃以下的液体 | |
乙 |
A B |
闪点28-45℃的液体 闪点45-60℃的液体 |
丙 |
A B |
闪点60-120℃的液体 闪点120℃以上的液体 |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表2
进油管 |
缓和器 | ||||
尺寸 mm |
流量 m3/h |
流速 m/s |
尺寸 mm |
流量 m3/h |
流速 m/s |
100 |
80 |
2、83 |
200 |
0.71 |
4 |
100 |
160 |
5、66 |
250 |
0.91 |
5 |
100 |
200 |
7、08 |
250 |
1、13 |
5 |
100 |
250 |
8、85 |
300 |
0.98 |
6 |
150 |
160 |
2、52 |
250 |
0.91 |
5 |
150 |
300 |
4、72 |
350 |
0.87 |
7 |
150 |
400 |
6、29 |
450 |
0.70 |
9 |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 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 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 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 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 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 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 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表 3
电导率 |
储油设备容积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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