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2.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2.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2.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2.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2.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3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3.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3.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3.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3.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3.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9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 撤离现场。 3.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11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HG 23016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4.2动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环保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处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安全环保部、项目办,由设备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批,并保留存根。 4.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附录1 动土安全作业证
|
上一篇:干熄焦水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下一篇:装置停工检修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