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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装置操作规程

2009-06-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0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0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灯头。

  3.0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4.0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5.0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

  6.0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6.1电压不得超过36V。

  6.2在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6.3行灯应有保护罩。

  6.4行灯的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

  6.5行灯的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6.6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绕组型。行灯变压器一、二次侧均应装熔断器;金属外壳应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

  7.0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8.0变电所及配电所内的配电盘、配电柜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封闭母线及封闭式配电盘、配电柜除外)。

  9.0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