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管理标准
2005-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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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危险物品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危险物品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2.2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3 管理职能
3.1 危险物品的采购、保管、领用等管理工作,由经济保卫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3.2 基层单位的兼职消防员,负责本单位危险物品的保管及领用等具体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凡需要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批、采购、验收手续,每季度提前15天上报经济保卫部,由物资部负责购买。
4.2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储存由物资部负责保管,应办理市公安局核发的许可证。仓库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严格执行分类存放,出入库必须严格登记手续。
4.3 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需用专车和专用器具包装,除车辆司机和押货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搭车,同时车上还要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标志。
4.4 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登记,并注明领用用途,不得虚报冒领,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必须退回仓库,不得私自存放。
4.5 各单位领取、管理、使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4.6 爆炸物品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爆炸作业时必须有监护人监护由爆炮员操作,不准无证人员作业。
4.7 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挪用、转让出售,如有管理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各类事故,将追究责任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