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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及排水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010-09-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桥梁及排水养护维修作业人员、设备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发区内主次干道在开放交通条件下的养护维修作业。

    第三条 参加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一旦已经设置,在未完成作业之前不能随意撤除、改变设置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区范围。必须用清楚和确定的方法引导车辆驾驶员以及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区域,所有的安全设施要处于清晰可见和良好的状态, 确保养护维修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五条 道路、桥梁及排水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交通行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道路、桥梁及排水养护安全作业

    第六条 从事道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具有反光功能的桔黄色安全标志服。

    第七条道路、桥梁及排水养护按作业区交通控制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设施和标志。夜间养护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第八条位于行车路面的排水井盖破坏或丢失,在发现后必须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巡查人员在井盖盖好后方可离开。路面坑槽、沉陷等病害修补不能当天完成的,应按本规程规定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第九条 雾天由于能见度较低,通常不宜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所有安全设施上均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条排水管道及检查井维修现场要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标志,检查井维修必须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作业完毕应及时撤除。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时,首先要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要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第十二条排水管道需井下作业,必须由一名操作人及两名监护人共同完成,设立施工标志后,必须首先将两侧检查井打开通风10分钟,方可下井作业施工。

    第十三条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独立操作养护机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养护机械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下挖工程,施工作业区域内有地下电缆、光缆及其它管线时,应查明位置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上述管线2m距离以内作业。施工前,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配合,方可施工。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或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养护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靠近线路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配合作业的人员,应在养护机械回转半径之外工作,如需进入养护机械回转半径之内时,必须停止养护机械回转并可靠制动,机上、机下人员密切联系。

    第十七条养护机械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内应有充足的照明。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养护机械,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养护机械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必须注意选择好停放地点。有驻车制动装置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机时,要打好掩木或石块。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第三章 养护安全设施及布置

    第十九条 渠化装置:渠化装置应设置于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位置以及养护维修作业区附近,主要使用锥形交通路标。锥形交通路标属柔性渠化装置,由橡胶材料制成。形状为圆锥形,其上有红白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为防止在使用中被随意移动,底部应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布设间距为5m。

    第二十条施工警告灯号:施工警告灯号分闪光灯号和定光灯号两种,有关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施工警告灯号宜与其它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设于夜间养护维修作业路段附近。

    第二十一条 夜间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内设置照明灯,以增加照明度,照明应覆盖整个作业区域,但不应给车辆驾驶员产生眩光。

    第二十二条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作业完成时,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所有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设施,恢复正常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