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必须使用符合国标的安全带。使用前必须检查,出现围杆绳磨损、断头超过十分之一或缝线开线,插花、铆钉脱开,金属配件腐蚀,变形等情形之一者,不准使用。
第二条 围杆绳不准结节或用于捆绑、吊装物件。金属配件不准拆、卸或擅自更换。挂钩上的保险装置不准拆除。
第三条 安全带不准接触明火,不准与尖锐物和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存放于一起,不准浸泡于水中。
第四条 安全带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不准在高温、潮湿处或靠近暖气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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