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执行作业区域《安全通则》(《一般安全守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动火前要认真检查氧气减压器,燃气减压器、焊炬、割炬以及胶带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确认焊割炬射吸功能正常。
第三条 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或其它气瓶,必须遵守《各类气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氧气瓶、乙炔瓶之间必须保持5m以上距离。氧气瓶、乙炔瓶要与明火保持10m以上距离。冬季发生冻结现象时,严禁用明火烘烤。气焊气割现场周围1 0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对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第六条 安装气表时,要先开一下气门,吹去瓶嘴的脏物再安表,安装完毕后,慢慢打开气阀,开气时,人要站在气表的侧面,防止气体冲击伤人。
第七条 乙炔、氧气软管接合处要严密不漏,不准接触油脂类、金属溶液、高温管道。软管横过公路或通道时,要加护盖,不得扭结、剧烈折转,不得将火花落在软管上,软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八条 瓶内气体不可全部用尽,氧气瓶必须留有0.1Mpa以上的余压,乙炔瓶必须留有0.05~0.1MPa的余压。
第九条 火焰切割时,不准在混凝土地面上直接切割,活件至少要垫高100毫米,下面必须垫上铁板,不准垫易燃物。
第十条 不准焊割密闭或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及受力构件。
第十一条 焊割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和管道时,动火前必须彻底清洗、吹除、置换,打开所有的孔盖,检测合格后立即动火,并每隔四小时重复检测一次。动火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二条 进入锅炉、容器及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焊割时,必须对焊(割)炬及胶带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将漏气的焊(割)炬及胶带置于容器内,气焊作业时,必须从锅炉、容器外点火,并加强通风,派专人监护,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临时停止作业或作业结束时,要将胶管和焊割炬拿出,防止氧气、乙炔气积存,发生爆炸。
第十三条 焊割铜、锌、铝及有油漆等颜料涂面的物体或其它有害人身健康的作业时,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要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 使用半自动切割机前,要正确接好电源,开关用手轻轻扳动,严禁碰撞。必须检查线路是否有漏电漏气现象,雨天不准露天使用,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并按规定整理好机具。
第十五条 当焊接和气割工作中,射吸式焊割炬内有“嘘嘘”的回火现象时,要立即关闭高压氧气阀门和混合气阀门,然后立即关闭乙炔阀门,并对有关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再次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结束后,必须清除余火,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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