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公司空气压缩机的安全操作做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空气压缩机的安全操作
2、具体规定
2.1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平稳牢固,基础要符合规定。移动空气压缩机停置后,应保持水平,轮胎应楔紧。
2.2空气压缩机作业环境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须放在通风良好处,半径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3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3年应作水压试验1次,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2.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拖运前应检查行走装置的紧固、润滑等情况,拖行速度不超过20km/h。
2.5曲轴箱内的润滑油量应在标尺规定范围内,加添润滑油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规定。
2.6各联结部位应紧固,各运动部位和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并处于起动前的位置。
2.7冷却水必须用清洁的软水,并保持畅通。
2.8起动空气压缩机前必须在无荷载条件下进行,待运转正常后,再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9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输气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并通知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不准有人工作或站立。
2.10空气压缩机运转正常后,各种仪表指示值,应符合原厂说明书的要求。
2.11贮气罐内最大压力不得超过铭牌规定,安全阀灵敏有效。
2.12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2.13每工作2小时须将油水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1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必须排放1—2次。
2.14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作业:
(1)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超过规定;
(3)排气压力表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15运转中如因缺水致使气缸过热而停机时,不得立即添加冷水,必须待气缸体自然降温至60℃以下方可加水。
2.16电动空压机运转中如遇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待来电后重新启动。
2.17停机时,应先卸去荷载,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2.18停机后,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当气温低于5℃时,应将各部存水放尽,方可离去。
2.19不得用汽油或煤油清洗空气压缩机的滤清器和芯及气缸和管道的零件,或用燃烧方法清除管道的油污。
2.20使用压缩空气吹洗零件时,严禁将风口对准人体或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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