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1条 行车司机必须具备一定的机械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经过学习,熟悉行车性能,考试合格、领取合格证,方能持证上岗。
第2条 非行车工禁止开行车。行车工视觉、听觉、心脏、血压必须正常。
第3条 行车司机必须了解所操纵的行车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起重机操作规程、安全运行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第4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必须坚守岗位。在操作中必须集中精力。禁止进行分散精力的活动。
二、 操作前的准备
第5条 开始工作前,行车工必须把行车用的吊具、绳索进行认真的检查,不合格不准使用。
第6条 检查信号、控制系统和各项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三、操作
第7条 行车行走时。吊物高度一般不超过1米,严禁在人头上越过,不准用行车吊着工件进行加工。对不符合规定的使用要求,行车工应一律拒绝。
第8条 安全防护装置,如缓冲器、卷扬机的限位器等,必须灵活可靠。行车在使用中如电器失灵,工件无法落地时,必须在吊物下设警戒圈,禁止人员入内。
第9条 不准吊起重物长时间停留在空中,如因特殊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安措施。
第10条 行车行至接近轨道两端时,必须减速缓行,至少提前半米停住车,以免发生越轨事故。小车和升降不可同时开动。运行中未完全停止,严禁改开倒车。
第11条 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如发生停电事故,能确保安全。
第12条 起动器及各方向限位器必须灵敏可靠,无限位器不准使用,以免发生重大事故。
第13条 吊运工作物必须平衡,不得摇摆。
第14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行车工有权拒绝吊运:
(一)吊物超负荷。
(二)信号不明乱指挥。
(三)吊物上面站人。
(四)钓运物捆绑、吊挂不牢。
(五)吊运物与其它物件相连接或埋在地下。
(六)用麻绳及三角带捆绑吊物。
四、收尾工作
第15条 工作结束后,各手柄恢复零位,停下主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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