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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矿山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008-07-17   来源:浙江安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摘要:介绍了危险、有害因素的基本概念,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中对事故类别的划分方法,综合考虑起因物、致害物及伤害方式,结合非煤露天矿山开采的特点和专业划分习惯,详细阐述了非煤露天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场所。有利于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全面查找安全隐患,以便采取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降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提高整个矿山系统的安全水平。

  关键词:非煤露天矿山;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产生原因;存在场所

  l引言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在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潜在的危险。我国非煤矿山特别是众多的小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差,每年因事故死亡人数在世界上最高,在国内仅次于交通事故和煤矿安全事故,在各行业中位居第三位。2001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1313起,死亡1932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制约了我国非煤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因素是指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有害因素是指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存在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失去控制是危险、有害因素转换为事故的根本原因。危险有害物质和能量失控主要体现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等3个方面。

  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方式有: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进行分类和按职业健康分类3种方式。

  2非煤露天矿山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中对事故类别的划分方法,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结合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专业划分习惯,非煤露天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

  2.1坍塌

  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在露天矿山主要表现为边坡失稳和破坏。边坡破坏的模式主要有平面破坏、楔体破坏、圆弧状破坏和倾倒破坏。

  坍塌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有:①确定的边坡角不合理;②地质因素对边坡的影响;③岩体中的地下水;④爆破震动;⑤人为因素;⑥风化作用;⑦地震等。

  坍塌是露天矿山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发生事故的后果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对生产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2放炮(爆破)

  放炮伤害也叫爆破伤害,指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放炮事故在矿山伤亡事故中占有较大比例。爆破伤害事故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早爆事故。在爆破工作中,因操作不当或因受某些外来特殊能源作用造成雷管或炸药的早爆;②迟爆事故。指在预定起爆时间之后起爆;③盲炮处理不当造成的事故。爆破中发生盲炮如未及时发现或处理不当,潜在危险极大,往往因误触盲炮、打残眼或摩擦振动等引起盲炮爆炸,以致造成重大伤亡事故;④爆破时警戒不严、爆破警戒范围内的所有无关人员没有及时撤离造成的事故。

  放炮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①爆破后没有达到规定时间,人员过早进人工作面;②警戒不严、信号不明、安全距离不够。爆破作业时,没有等爆破警戒范围内的所有无关人员撤离完毕后,即开始装药爆破;③导火线速燃、缓燃,没有使用标准导火线和计时导火线,操作方法失误或点火方法有误;④爆破器材质量有问题;⑤爆破人员没有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程序学习、培训、考核,爆破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⑥避炮设施未按要求建造;⑦未爆炸的火工品昆人矿碴内;⑧其他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可能发生放炮事故的场所:装药爆破的工作面;装药爆破影响范围内的装运场地、破碎场所;爆破器材加工场所等。

  爆破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严重伤害或死亡,或者对设备、设施等造成严重毁坏。

  2.3火药爆炸

  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火药爆炸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①运输设备有缺陷;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室不符合安全要求(如未设置避雷防爆装置,消防设施不规范等);③雷管、炸药在运输与临时储存时与火花接触,炸药受摩擦、冲击等;④运输与临时储存时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⑤运输、临时存放、加工过程中不了解爆破器材性能、违反操作规程。

  可能发生火药爆炸事故的场所:炸药库及其附近;爆破材料的矿内运输、临时存放处;运送炸药的器具设备;爆破器材加工场所等。

  火药爆炸事故造成的后果是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2.4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事故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造成物体打击的主要原因有:①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剥离工作;②危石、浮石不及时排除或处理危石、浮石时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发生撬小落大等现象;③工作场所狭小,缺乏躲避空间;上下同时作业;④没有排险工具或排险工具有缺陷等;⑤工作时精力不集中,对出现的险隋不能及时做出反应;⑥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不齐全;⑦缺少完善的滚石防护措施、设施;⑧爆破飞石;⑨采用掏底、扩壶等淘汰工艺作业,岩石坠落引起伤害;⑩传递工具物件方法不当。可能发生物体打击事故的场所:剥离作业面、凿岩作业平台、装药爆破作业平台、装运场地、破碎场所等。

  一旦遭受物体打击其后果是人员的伤亡和物品的损毁。

  2.5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造成高处坠落的主要原因有:①没有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安全索;②没有按要求穿防滑性能良好的软底鞋;③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损坏;④工作责任心不强,主观判断失误;⑤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或缺乏的设备、设施进行作业;⑥作业人员疏忽大意,疲劳作业;⑦高处作业无专人负责指挥,安全管理不到位;⑧作业场所狭小,不符合安全要求。

  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场所:剥离作业面、凿岩作业面、作业平台、采场边坡、破碎平台等作业面。高处坠落造成的事故的后果是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2.6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事故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坠落、挤压伤亡事故。

  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①违章驾车:如酒后驾车、疲劳驾车、非驾驶员驾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超车和超载等;②疏忽大意:如情绪急躁、精神分散、心理烦乱、身体不适等;③车况不好:如安全装置不齐全、工作装置工作不可靠、安全防护装置工作不可靠、车辆维护修理不及时、带“病”行驶等;④道路环境:如道路条件差、视线不良、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行驶等;⑤管理因素:如车辆安全行驶制度不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车辆维修不及时、交通信号、标志、设施缺陷等。

  车辆伤害后果是人员的伤亡和设备物品的损毁。

  2.7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事故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①指挥人员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操作;②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防护装置失效等,导致事故发生;③安全管理上存在不足;④场地及运输道路缺陷;⑤意外因素影响:如在检修和正常工作时,机器突然被别人随意启动,导致事故发生;⑥在不安全的机械上停留、休息,导致事故发生等。

  可能发生机械伤害事故的场所:剥离过程、凿岩及凿岩台阶、设备检修及检修场所、破碎过程、运输过程等。

  机械伤害的主要后果是造成人员伤亡,其次是对物件的损坏。

  2.8矿山火灾

  矿山火灾是指矿山企业内所发生的火灾。

  火灾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①明火(包括火柴点火、吸烟、电焊、气焊、明火灯等)所引燃;②油料(润滑油、变压器油、液压设备用油、柴油设备用油、维修设备用油等)保管、运输和使用不当;③电缆、电线、电动机、电钻等电器设备绝缘损坏及性能不良产生的电弧、电火花、漏电、失爆、短路或超负荷运行引起火灾;④保险丝(片)选用不当,使用铜丝、铝线代替保险丝;⑤油开关及配电箱内油料着火;⑥炸药在运输、加工和使用过程中所引起;⑦机械作用(包括摩擦、震动冲击等)所引起。

  矿山火灾可能发生在空压机房、机修车间、综合材料库、变压器等用电部位。

  火灾事故的主要后果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9容器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是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Yt1~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容器爆炸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①压力容器受到机械损伤;②压力容器遇到突然撞击或遇到高温;③风包等压力容安全阀堵塞或失灵,压力表损坏指示错误;④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人员违章操作;⑤管理不善或操作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进行操作。容器爆炸的后果是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2.10触电伤害

  触电事故是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触电伤害产生的主要原因:①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在设计、安装上存在缺陷,或在运行中缺乏必要的检修维护;②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如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安全电压等),或安全措施失效;③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不当,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④专业电工或机电设备操作人员操作失误,或违章作业等;⑤井下照明没有使用安全电压;⑥非专业电工人员私自进行检修、接线等专业工作;⑦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⑧在规定地点没有使用安全电压;

  ⑨违章指挥等。

  可能存在的触电场所有:地面变压器、配电线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动力设备采用闸刀直接起动的设备、手持电动设备、照明线路及照明器具等。

  触电伤害的后果是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2.11其它伤害

  (1)雨天、冰冻天作业场地不平,道路潮湿、废石场粘滑等可能引起人员滑倒、摔伤、扭伤等;

  (2)作业场地狭窄、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可能发生碰撞挤压事故;

  (3)设备起动时未发信号或信号不清,指挥或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等;

  (4)作业人员思想不集中,或酒后作业等引发事故。

  2.12职业危害因素

  (1)粉尘。粉尘危害是矿山开采作业最大危害之一。粉尘是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细粒状矿物或岩石粉尘。凿岩、爆破、矿石装卸运输过程中都能产生大量粉尘。粉尘的危害性大小与粉尘的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物质组成有关。一般随着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增加而增大,在不同粒径的粉尘中,呼吸性粉尘对人危害最大。

  粉尘相对集中于以下作业环节:凿岩作业过程;爆破作业过程;装卸、车辆运输过程。

  粉尘存在的主要场所:采掘工作面;转载点、装载及卸载点。

  作业人员长期吸人大量的粉尘后,可得尘肺病,严重者可使肺部失去功能导致死亡。

  (2)噪声与振动。噪声指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矿山噪声具有强度大、声级高、噪声源多、干扰时间长以及连续噪声多等特点。噪声与振动主要来源于各种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震动、摩擦、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动力噪声和由风管排气、漏气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

  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和场所:空压机和空压机泵房;凿岩设备和凿岩工作面;爆破作业工作面。

  噪声可以使人耳聋,还可能引起高血压、心脏病、神经官能症等疾病。噪声还污染环境,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3)高温低温。在炎夏季节露天作业时,由于露天作业人员在高温暴晒下作业时间过长,有可能发生中暑。冬季露天作业则可能发生冻伤。

  3结语

  根据笔者多年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管理的实践以及近几年从事矿山安全评价工作的经验,详细阐述了非煤露天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场所。这有利于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全面查找安全隐患,以便采取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降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提高整个矿山系统的安全水平,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第3版)[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

  [2]《采矿手册》编辑委员会.采矿手册[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