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 别 |
物 质 特 性 |
临界量 |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
易燃液体 |
闪点<28℃ |
20 t |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
28℃≤闪点<60℃ |
100 t |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 |
可燃气体 |
爆炸下限<10% |
10 t |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
爆炸下限≥10% |
20 t |
氨气等 | |
毒性物质* |
剧毒品 |
1 kg |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
有毒品 |
100 kg |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有害品 |
20 t |
苯酚、苯肼等 |
*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 级 |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 |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 LD50 (mg/kg) |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 LC50 (mg/l) |
剧毒品 |
LD50 ≤5 |
LD50≤40 |
LC50≤0.5 |
有毒品 |
5< LD50 ≤50 |
40< LD50 ≤200 |
0.5< LC50 ≤2 |
有害品 |
(固体)50< LD50 ≤500 (液体)50< LD50 ≤2000 |
200< LD50 ≤1000 |
2< LC50 ≤10 |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 别 |
物 质 特 性 |
临界量 |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
民用爆破器材 |
起爆器材* |
1 t |
雷管、导爆管等 |
工业炸药 |
50 t |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 |
爆炸危险原材料 |
250 t |
硝酸铵等 | |
烟火剂、烟花爆竹 |
|
5 t |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
易燃液体 |
闪点<28℃ |
20 t |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
28℃≤闪点<60℃ |
100 t |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 |
可燃气体 |
爆炸下限<10% |
10 t |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
爆炸下限≥10% |
20 t |
氨气等 | |
毒性物质 |
剧毒品 |
1 kg |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
有毒品 |
100 kg |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有害品 |
20 t |
苯酚、苯肼等 |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4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 别 |
物 质 特 性 |
临界量 |
典 型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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