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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辩识界定之我见

2006-08-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因生产、加工、运输、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诱发的火灾、爆炸、毒害等灾害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辩识、界定,严格对重大危险源点的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点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是杜绝和减少重大危险源灾害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作为处置各类重大危险源灾害事故主要力量的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熟悉了解本地区危险源点的情况,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器材,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和与各级政府、公安、安监、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建立抢险救援互动机制,已成为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的一项重要的新任务。

  当前,各地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辩识、界定试点工作正在全面展开,在对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范围、辩识界定过程中,笔者认为,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指有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爆炸、毒害等灾害事故的场所或设施”有些不切实际和扩大化,将调整范围确定为“重要的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大型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重要国家机关、科研单位、金融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和通信交通枢纽,发电厂(站)和变配电设施,以及其他危险场所和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范围太大,单位数量太多,甚至将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网吧也列入重大危险源,有失“重大危险源”重大之根本。不便于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其界定标准和范围有似于《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笔者在参阅了有关资料后认为:

  一、重大危险源的定义。现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第3.5条对重大危险源如下定义:“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备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既然国家标准将重大危险源确定在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的范围内,我们也没有必要将人员密集场所、国家机关、科研单位、金融机构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硬列入重大危险源,考虑到运输环节灾害事故呈多发的势头,可以将一次车船运输危险物质的数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单元的车船列入流动的重大危险源监管。

  二、重大危险源的辩识。重大危险源的辩识界定必须依据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来确定。《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将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并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将重大危险源按4类物质品名(品名引用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1.爆炸性物质名称及其临界量。
  2.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3.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4.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重大危险源辩识》将生产、储存两大类的重大危险源物质名称和临界量列表明示,共142个物品,我们可以根据国家标准确定的名称和临界量来调查、辩识界定重大危险源,可以假设运输的流动危险源来制定流动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

  三、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辩识为重大危险源的物品多数为“毒、化、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扩建审查,其职能在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运输由公安、交通分别负责,消防部门是履行建筑审核、验收及监督检查职能,为了更有效地预防重大危险源点灾害事故的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能有限地实施救灾。调查、辩识重大危险源是十分必要的,这方面我们不必自己单枪匹马干,可以利用和整合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源,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安监部门已经组织过一次全面的调查工作,并制作了数字图表资料,其中有许多内容可以借鉴,我们可以借鉴安监部门提供的资料,结合消防实际需要做补充调查,再制作适合消防需要的数字资料,这样可以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