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与危险源有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及相互关系

2007-07-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随着我国在世界上的迅速崛起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现代安全生产模式和现代安全科学理论已被我国企业家普遍认同。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准的贯彻与实施,更促进我国很多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和相应措施的落实,并已收到良好的效果。但在实施GB/T28001—2001标准过程中,仍较普遍存在对基本概念理解欠准确的现象。例如有的组织对什么是危险源,什么是危险源特性尚不清楚。只是盲目地识别危险源和确定危险源特性。经常出现将事故充当危险源,并根本不予确定危险源特性。同时,对危险源、危险源特性、事件、事故、和风险等几个重要术语概念之间的关系难以区分,经常出现这些概念混淆不清的现象,从而影响GB/T28001—2001标准的实施效果。为区分与危险源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特作如下讨论。

  一.危险源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根据这样的定义可以看出:

  1.由于危险源的存在,就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是造成任何伤害的根源。由危险源造成的危害,可以是人员的伤害或疾病的发生、任何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的破坏等。
  在我国的传统管理中,一般将“危险源”理解为“危险危害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了分类。其中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直接原因所作的分类,已由GB/T13816—1992《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做出了规定。在这一标准中,将危险和危害因素分为六类:①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②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③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④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⑤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⑥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2.根据以上定义和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危险源可分为根源危险源和状态危险源。
  (1)根源危险源
  根源危险源在习惯上也称为第一类危险源。这类危险源是直接引起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根本原因,是能量、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这是发生事故的物理本质。这些能量的存在可以包括动能、势能、热能、电能、化学能、核能和机械能等。能量的载体可以是行驶的汽车、运转的机床、高空存放的物体、高压容器等。危险物质可以是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物质、自燃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这类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体,并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又由于这类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也称为固有型危险源。

  (2)状态危险源
  状态危险源在习惯上也称为第二类危险源。客观存在的能量、能量的载体以及危险物质,在正常情况下,这些能量或危险物质受到约束条件的限制,处于受到约束或受控的状态,所贮存的能量不能意外释放而不会发生事故。但当这些约束条件一旦遭到破坏或失效,能量及危险物质则处于失控状态,将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些可能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条件或限制措施的破坏或失效的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因此,第二类危险源是决定第一类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第二类危险源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因素:①人的不安全行为;②物的不安全状态;③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例如作业人员的失误、系统故障、环境的恶化等。这些因素都可以造成第一类危险源所存在能量的意外释放,从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这类危险源是系统从安全状态向危险状态转化的必要条件,是系统能量意外释放的触发原因,有时也将第二类危险源称为触发型危险源。

  二.危险源特性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将“危险源辨识”定义为:“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从这样的定义可以看出,对危险源的辨识应从两个方面开展活动:第一是识别危险源的存在,第二是对已识别的危险源确定危险源特性,这是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必须予以落实的两个活动。识别和确定危险源的存在,这是防止出现事故的根本,而确定危险源特性,则是进一步理解和分析危险源,将危险源的特征予以表述。只有明确了危险源特性,才能针对危险源的这些特征制定必要的约束条件,对已存在的危险源实施控制,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
  GB/T28001—2001标准中对“危险源特性”没有给出定义,要想准确的理解危险源特性这一术语的概念,必须首先从“特性”的定义开始剖析。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将“特性”定义为:
  “可以区分的特征。”
  注1:特性可以是固有的或赋予的。
  注2:特性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
  注3:有多种类别的特性,如:
  ——物理的(如:机械的、电的、化学的或者生物学的特性);
  ——感官的(如:嗅觉、触觉、味觉、视觉、听觉);
  ——时间的(如:准时性、可靠性、可用性);
  ——人体功效的(如:生理的特征或有关人身安全的特性);
  ——功能的(如:飞机的最高速度)。
  根据以上“特性”的定义,则可将“危险源特性”的内涵作如下剖析:

  1.“危险源特性”就是已识别和确定的危险源的特征。不同的危险源具有不同的特征。同一危险源在不同状态下也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而通过讨论,危险源可以分为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因此,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就是要识别危险源的存在,确定并区分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的不同特征。危险源特性往往决定了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严重程度。准确识别危险源特性,并确定危险源特性与可能造成事故的关系,进而针对危险源特性制定约束条件和控制措施,以达到对危险源实施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确定危险源特性,在对危险源实施控制的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十分关键的作用。

  2.“危险源特性”也应具备“特性”的所有特征。因此,危险源特性也应存在固有特性和赋予特性。例如由于第一类危险源是能量、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只要这些危险源存在,这些危险源的特性应是固有的,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例如10m高度作业人员或物体所具备的势能,每分钟200转运作的机床上固定的加工零件所具备的动能,时速80km行驶的汽车所具备的动能,10Mp压力容器所具备的机械能等,都属固有特性的范围。
  而对第二类危险源特性中,对危险源的控制与约束条件同样存在固有特性。例如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约束条件中的“闪点”,蒸发温度和约束压力等都属固有特性。对第二类危险源同时存在赋予特性。例如为确保操作安全而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这是对安全操作的约束条件或控制措施。对同样的操作岗位,有的组织可以规定这样的操作能够确保安全,有的组织也可以规定那样操作确保安全。而有的组织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就有不完善的地方或存在漏洞,甚至根本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已存在的危险源实施约束和控制。这就存在不安全的因素。例如由于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的不合理,按这样的规程操作,则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这些因素应属第二类危险源。而具体到不安全的项目及具体操作内容等,则属第二类危险源特性。不同组织对相同的过程或活动,对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的不完善程度和内容等也各有不同,这是人为的,属危险源的赋予特性。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程度,又随不同的操作人员、不同的时间和途径等有所不同,这也是人为的,也属危险源的赋予特性。

  3.危险源特性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描述。对第一类危险源特性,由于是能量、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客观存在,对这类危险源特性的描述往往可以是定量的。例如汽车的速度,机床的转速,作业的高度,石油贮罐的吨位等等。这些定量的特性,表征能量的等级及决定产生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对第二类危险源特性,除存在定量的表述危险源的特征之外,还存在某些定性表述的特性。例如人员高空施工作业这一活动中的第二类危险源,可以包括“安全设施失效”。那么安全设施失效这一特性的具体表述,则可以是“安全带破损”或“安全带有部分裂纹”。针对高压锅炉管道送汽这一活动,第二类危险源可以包括高压送汽阀门失效,这一危险源的特性只能以“阀门泄露”表述其特征。对车床操作的旋转体这一活动,对违章操作这一第二类危险源,其危险源特性的表述,可以是未按工艺规范某项规定操作,致使紧固件松动等等。针对这些危险源特性,都很难用定量数据予以描述,只能定性说明。这些实例都属定性的危险源特性。
  4.对第一类危险源得到识别,明确了能量、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进而应确定第一类危险源特性,这就明确提出了第一类危险源可以区分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就可以针对第一类危险源特性,进一步识别对第一类危险源需要控制的约束条件。这就为第二类危险源的识别,和为第二类危险源特性的确定提供依据。进而确定第二类危险源特性,并对第二类危险源特性实施控制。

  三.事件、事故与风险
  1.事件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将“事件”定义为:“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注:其结果未产生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事例,在英文中还可称为“near-miss”。英文中,术语“incident”包含“near-misses”。
  根据这样的定义可以看出,“事件”应是已发生的事实,这已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事件是指活动或过程的结果,是一种现象或状态。事件发生后,是否发生事故尚不能确定。有的事件已经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有的事件则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或事故发生,但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例如高空存放的物体,已经坠落到地面,行驶的车辆已撞击了行人,高压锅炉已经发生了爆炸,旋转车床的紧固件已经飞出等。这些事实已经发生,都属于已发生的事件。但是否发生了事故,在对这些事件的表述中尚不能确定。“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已经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例如在50m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未系安全带,已意外坠落地面,这是一种事件。其结果可以是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这就是已经造成事故的一种事件。行驶的汽车由于超速行驶,发生撞车,这是一种事件。其结果可以是已经致使人员受伤,车辆损坏而造成了事故。10Mp压力的高压锅炉送汽管道阀门失效,造成310℃高温和高压蒸汽泄露,这是一种事件。其结果导致烫伤工作人员造成了事故。这些都是已发生的事件,而且已经造成了事故的实例。
  “事件”的发生,也可以是没有造成伤害或损失。在英文中称为“near-miss”,即“未遂过失”。因此,事件(incident)应包含未遂过失(near-misses)的含义。例如30m高空存放的物体意外坠落地面,这是一种事件。但这种坠落既没有击伤人员,也没有造成物体的损坏。又如高速旋转的车床紧固件意外飞出,这是一种事件,但其结果未击伤人员或设备,也未造成其他损失。这些事件,都属未遂过失的范围。但以上这些事件,都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前例中,高空物体的坠落这一事件,一旦打击到人员,则就造成了事故。高速旋转车床紧固件松动意外飞出这一事件,一旦打击到人员,则就造成了人员伤害的事故。因此,对事件而言,可以包含未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事件,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事件。

  2.事故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将“事故”这一术语定义为:“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根据这样的定义可以看出:
  (1)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危险源存在的结果。这是客观存在的第一类危险源,由于约束条件的失控(第二类危险源)所出现的事件,并造成的人员伤害、死亡或任何损失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而第二类危险源的失控,是导致第一类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例如高压锅炉本身应为能量(机械能)的载体,这是第一类危险源。已识别和确定的危险源特性,可以是工作压力为10Mpa。锅炉炉体因失修而造成严重腐蚀,则应为第二类危险源。当锅炉炉体因腐蚀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小于10Mpa时(第二类危险源特性),则可能出现的事件是锅炉爆炸。而由于锅炉爆炸这一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厂房或设备的损坏,则属锅炉爆炸所造成的事故。

  (2)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以上两类危险源缺少其中任何一种都不会发生事故。例如前例中正常运作的高压锅炉,这是能量的载体,客观上存在由高压而产生的机械能,这是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只有在锅炉炉体失修、严重腐蚀这种第二类危险源存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高压锅炉爆炸等事故。在第二类危险源不存在的情况下,这种高压锅炉仍然会正常运作,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反之,如果运作的不是高压锅炉,不存在高压产生的机械能,自然也不存在锅炉爆炸的可能性。因此,按能量意外释放理论,上述中的事故,应属高压锅炉贮存的机械能在锅炉炉体失修腐蚀,使能量释放的约束条件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能量意外释放的事故。
  又如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伤行人这一事故。其中汽车的高速行驶具备一定的动能,这是第一类危险源,这是撞伤行人的物理本质。这样高速行驶的汽车必须在第二类危险源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将行人撞伤。例如这第二类危险源可以是驾驶员的酒后驾车。由于驾驶员的酒后驾车这一人的不安全行为,而造成行驶车辆失控这样的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存在,才发生了行驶的车辆撞伤行人的事故。第二类危险源的存在,是引发汽车撞人的必要条件。当第二类危险源不存在的情况下,则不会发生撞人事故。反之第一类危险源也必须存在,才有可能发生撞伤行人的事故。因为静止的汽车不具备一定的动能,自然不会发生撞伤行人的事故。因此按事故发生的轨迹交叉理论,这一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伤行人事故中,驾驶员的酒后驾车(第二类危险源),应属人的不安全行为,与高速行驶的汽车(第一类危险源)失控这种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的意外交叉所造成的结果。如果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交叉,则仍然不会发生事故。例如驾驶员酒后驾车这种人的不安全行为已经存在,但仍然存在侥幸情况下的行驶车辆尚未失控,则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没有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交叉,则就不会发生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类危险源(行驶的汽车所具备的动能)和第二类危险源(驾驶员的酒后驾车)已经同时存在。虽然人的不安全行为已经发生,但由于尚未出现物的不安全状态,则尚未发生事故。虽然没有发生事故,但发生事故的条件(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已经具备,实际上则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因此,危险源应与事故的隐患加以区分。

  (3)事故的发生是一种意外情况,这是人们主观意识上不愿看到的结果。这种意外情况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例如在存在同样危险源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发生事故,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可能不会发生事故。而且同样类型的事故,在不同的场所和不同的过程或活动,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例如酒后驾车,这属第二类危险源的存在,其结果可能是多数已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也有侥幸者,尚未发生交通事故。这也是事故的偶然性所造成的结果。

  (4)事故的发生虽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必然性。由于危险源的存在和重复出现,导致事故的发生,这已是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例如前例中的酒后驾车者,虽然这一次尚未造成事故,这纯属偶然事件,这是侥幸的结果。如果酒后驾车这一危险源反复存在,按事物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出现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则也属必然的结果。

  (5)事故的发生必然具有破坏性的特点。这种破坏性可以是死亡、疾病、伤害、损失或其他损失。其中疾病主要是指职业病或与职业工作有关的其他病症。这里所指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相应的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而伤害的损失可以是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高空坠落、坍塌、火药爆炸、化学爆炸等伤害,以及这些伤害所造成的损失。

  (6)为便于对发生事故的管理,我国已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了分类,并已发布GB6441—19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将事故划分为20种类型。其中包括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空坠落、冒顶片邦、透水、放炮、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风险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将“风险”定义为:“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层含义:
  (1)风险是某种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危险情况发生后所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通常可以用这种危险情况发生的概率加以描述。
  (2)风险的存在,必须是以某种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产生后果的危害共同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上述两种要素中任何一项过高,都会使这一危险情况存在的风险加大。如果缺少以上两种要素中的任何一种,则这种危险情况就不存在风险。如果某种危险情况,存在着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存在这种危险情况发生后造成任何损害的后果,则这种危险情况就不存在风险。如果危险情况发生的概率根本不存在,则根本不会造成任何伤害或损失的后果,因此,这种危险情况仍然不存在风险。例如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为零,则发生火灾这一危险情况的风险为零。某一高空存放的物体已经发生坠落,但下面没有工作人员出现或造成任何损失的可能性,这就根本不存在击伤人员,同时也不存在造成任何设备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则这一危险情况发生的风险仍然为零。
  (3)对“危险情况”可以理解为会造成潜在的伤害或潜在的任何损失。这种危险情况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发生疾病、环境破坏或财产损失等。但这种危险情况的发生也存在不造成事故的可能性,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害或任何其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