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应急办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市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市外的,由市应急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市人民政府。
4、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外侨办、台办接报,市人民政府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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