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38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3、全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4、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了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以外,还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5、《消防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9、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2、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应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4、《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7、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18、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1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0、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2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2、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24、《消防法》规定,建设单位存在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25、《消防法》规定,个人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6、《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消防法》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8、《消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29、《消防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0、《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1、《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2、《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3、《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4、《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35、《行政处罚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36、《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37、《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防火检查38题
1、可燃粉尘主要包括(有机粉尘)和(无机粉尘)两大类。
2、消防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4、防火门按照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
5、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米。
6、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7、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
8、国家标准将内部装修材料按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
9、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是(1.4)m。
10、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A、B、C、D、E)五类火灾。
11、甲类厂房一个防火分区内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2、消防电气验收与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供配电设施检查)、(火灾应急照明检查)和(疏散指示标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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