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7、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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