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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综合治理复习题

2006-10-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2、坚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制度。
3、安检员、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安全管理准军事化,享受一线待遇,实行考核淘汰制。
4、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担任班、队长;特殊工种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作经验,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企业检查工作做到“四个一流”,(一流队伍,一流作风、一流管理,一流素质)。
6、严格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7、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析追查处理制(瓦斯浓度低于3%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3.0%及其以上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8、瓦斯治理地质、掘进工作先行。
9、瓦斯治理工程做到:“两同时,一超前”(瓦斯治理工程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石门揭煤和所有采煤工作面投产前,须经现场验收,“一通三防”具有一票否决权。
11、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五位一体”管理措施。
12、开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险采掘面的回风严禁经过其它采掘面的唯一出口。
13、通风设施可靠,永久风门联锁,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14、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①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其位置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毫米,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的掘进工作面回风第一交汇点处。③长距离巷道掘进,第500~1000米巷道增设一个传感器。④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老空区、钻场等处增设瓦斯传感器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5、矿井供电设备实现无油化,并做到实时监测监控。
16、保证井下局扇通风的连续供电。局扇高低压供电实现双电源;采区变电所电源从地面变电所或井下中央变电所直供,并做到至少两个电源;采区变电所分段运行;每一局扇都设有备用局扇,并做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主备局扇供电来自不同的电源。
17、凡瞒报“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虚报瓦斯抽采量钻孔施工弄虚作假、瞒报瓦斯超限的,给予矿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18、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元提取。
19、治理瓦斯要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要求、强技术、重责任”变“抽放”为“抽采”,以完善通风系统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区域治理和局部治理并重,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地质保障,掘进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实现煤与瓦斯共采,建设安全高效、环保矿区。
20、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①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②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小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③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域,高瓦斯区域按高瓦斯矿井管理。④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21、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22、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为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2%的现象为瓦斯积聚。
23、瓦斯检查员配备以能满足矿井瓦斯检查的要求为准,所有采掘工作面都 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4、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作业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其检查点按月度瓦斯检查设置计划;被串联通风的工作面,其进风流中要设点检查,采煤工作面设在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设在局扇吸风口前10米范围内;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深度超过3米的在用峒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盲巷、密闭墙内外每10天检查一次气体,,特殊情况要增加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有: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气体温度及水温、墙内外压差等
25、瓦斯检查实行定头、定面、分区包干,巡回检查,电话回报,填写报表制
26、瓦斯检查员的“一管四”:除正常的瓦斯检查外,瓦斯检查员对掘进工作面的风筒及局扇运行情况或回采工作面的通风状况对掘进头面及其防尘管路、设施及综合防尘执行情况,对瓦斯监测的使用情况,以及沿途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监督、处理、汇报。
27、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井下交接情况应有交接班记录,每个瓦斯检查员只有把当班的瓦斯检查情况及“一管四”的主要内容填入交接班记录本,并在交接班地点向下班瓦斯检查员当面交接。
28:井下进风巷内长度超过5米,回风巷内超过3米又不通风的独头巷道;采空区密闭及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巷道长度超过5米的部份;全风压通风巷道,由于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阻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未及时修复,不能有效排出瓦斯或有害气体者;掘进巷道内长度超过3米面不通风独头巷道(盲巷)
29、所有盲巷都必须设置栅栏,实行挂牌管理,揭示警标(瓦斯超限,严禁入内),盲巷内瓦斯浓度超过或达到3%,氧气浓度低于16%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必须在检查后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0、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和密闭,严禁在栅栏外堆放材料和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
31、所有盲巷必须由救护队员配带氧气呼吸器定期检查,通常情况下,盲巷每旬检查一次,检查内容有: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氧气浓度;有无高温等自燃发火征兆;支护状况、巷道积水状况,栅栏及密闭墙完好状况等。
32、瓦斯排放要按分级排放管理:①临时停风,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由通风区队和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②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贯彻实施。
33、瓦斯排放要执行“撤人、断电、限量、警戒”原则。
34、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35、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大于等于0.75%,复电浓度小于0.75%,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大于等于0.75%,复电浓度小于0.75%,断电范围为掘进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6、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大于等于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被串工作面及其进风巷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大于等于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被串掘进工作面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7、回风流中机电峒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大于等于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机电峒室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8、(一)防止瓦斯积聚措施
1、加强矿井主扇及局扇的管理,保持正常供风。机电部门每月必须对主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转,备用主扇能随时投入运转,建立完善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和相关的记录台帐。
2、东风井、中央风井,在更换主扇前,必须报请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通风工区及时调整主扇工作风量,工作期间不得随意调整主扇装置闸门,杜绝无计划和无报告调整更换主扇。
3、矿井主扇发生无计划停风时,主扇司机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井下受影响的地点,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把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根据值班矿长决定是否矿井停止生产,是否全部撤出工作人员。
4、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电停风,否则,必须制定停电停风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停电停风前应通知现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瓦斯检查员,首先撤出停风区域所有人员,切断停风区域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在停风区域入口设临时栅栏和警标。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按《规程》第129条规程执行。检查和排放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工作,必须按矿“局部通风管理规定”和“瓦斯排放管理规定”执行。
5、各采区应采取分区通风,杜绝串联通风。
6、对井下所有巷道经常检查维护,确保通风系统畅通稳定可靠。保证风速符合要求。
7、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提高通风风量有效利用率。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8、巷道贯通和生产布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制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并严格实施,确保系统合理,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9、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保证所有地点都达到“无瓦斯超限、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作业。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10、对煤巷出现的高冒点,必须及时充填或接顶暴露,并挂牌管理,定期检查。对有瓦斯积聚可能的高冒点必须落实通风措施。
11、瓦斯异常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取要双风机供风,一部正常通风,一部备用。
12、对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封闭。
13、救护队对盲巷、密闭墙、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要按规定定期进行气体检查,并以报表形式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单位。
14、健全瓦斯监测系统装备并加强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完好。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安设瓦斯监测探头。
15、加强瓦斯检查便携仪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校验,确保仪表灵敏可靠。保证规范使用。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便携仪的使用管理规定》。
(二)防止煤尘堆积飞扬的措施
1、完善防尘系统,保证水源供给。井下供水源及供水区域为:东二八采区及-390东大巷使用东五-390和-175水平四灰水;-390西翼大巷及回巷上山使用中央集中上山-290水平蓄水池水,-600水平、采区使用地面静压水池水。
2、井下供水系统和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每符合“一通三防”的有关管理规定,确保做到系统完善,设施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3、制定完善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和区域划分,达到齐抓共管,确保把综合防尘工作落实到实处。
4、对产尘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管理,必须定期采取清尘洒水、冲刷巷帮、净化风流等降尘除尘措施,杜绝煤尘飞扬和堆积。
5、凡经化验煤层水份低于4%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实行煤层注水,确保煤体注水达到预期效果。
6、杜绝出现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否则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加大防尘工作的执行和检查管理力度,保证降尘效果。
7、井上下运煤转载点都必须安装转载水幕,保证正常使用。对机巷要两天必须洒水一次。
8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和放炮喷雾,炮前炮后必须洒水灭尘。
9、认真执行“8、18、28”防尘日制度和“5、15、25”洒水防尘制度。
(三)防止引爆火源措施
1、所有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在井下拆卸敲打矿灯。
2、井下电器设备必须使用防爆、隔爆型电气设备。电器设备必须有MA标志,杜绝失爆,设备完好率达“90.5.1”,经常检查电器设备金属面,表面温度不得大于75度,井下变电所的漏电保护每日必须试验一次,煤电钻综合保护,必须坚持每班试验制度。井下电缆、风筒必须为不延燃型材料。
3、坚持使用漏电保护及综合保护。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电器设备。井下动火、动焊,必须经矿长批准,并有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气体。
4、采掘爆破采用毫秒爆破,炸药选用煤矿安全炸药,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爆破及处理瞎炮必须按《规程》规定执行。
5、密闭区、盲巷实行三断,杜绝杂散电流,导入密闭区、盲巷。
6、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入在盖严的铁桶内,不得乱丢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巷道内或峒室内。
(四)防止瓦斯、煤尘爆炸范围扩大的措施
1、应在下列地点设置主要隔爆棚
⑴矿井两翼井筒相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巷等巷道。
⑵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大巷和回风巷道。
⑶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
2、辅助隔爆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⑴采煤工作进、回风巷道
⑵采区的煤层掘进巷道
⑶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隔爆水棚的装水量及安装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进行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400L/m2,辅助隔爆200L/m2。但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2、水袋和水槽都必须符合部标,MT157-87《矿用隔爆,水槽、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3、水棚的排间距为1.2-3m,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4、首排(列)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5、水槽棚的水槽应采用横向(长度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装。
6、水棚距顶梁两邦的间隙不得低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区内的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内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前后20m长度的长度的巷道断面和形状应与其保持一致。
7、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8、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9、采掘工作面的隔爆水棚,移交给各采掘工区负责管理,如发现人为损坏,均由其单位负责,但水棚的换水,挪位,回收均由通风工区负责。
10、水棚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损坏的要的应及时更换,发现水量不足要及时加水,发现水袋内积有杂物5%时应及时清理每次检查和记录。
11、防尘系统图应标明水棚种类,准确位置,棚区长度,装水量及巷道的名称、形状,支护形式和断面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