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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企业中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保护

2007-04-02   来源:中国建筑安全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摘要]中小企业是农民工务工的主要场所,近年来,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中小企业中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保护问题却非常突出。笔者根据中小企业中农民工职业安全现状,剖析了中小企  业中农民工职业安全保护所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中小企业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保护的诸多对策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农民工;职业安全保护;对策

  1.前言

  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2年底,我国的企业法人单位为302.6万户,其中中小企业有300.7万户,占了99.4%;在所有工业企业类型里,中小企业占了整个工业企业数的99.88%[1]。据测算,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0.5%、工业新增产值的76.6%、社会销售额的57.1%、税收的43.2%、出口总额的60%是由中小企业提供。但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其安全生产状况很不理想。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进入了中小企业,他们在这些中小企业中所从事的是一些“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苦、重、脏、险活,“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被视为“二等公民”,加之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其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使得对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甚至危及他们的生命安全。另外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维权意识差,使得相当多的职业危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中小企业中农民工职业安全现状

  2.1.中小企业的事故多发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工伤事故963976起,死亡136340人,平均每天死亡370多人。其中,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而中小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就分别约占全国工矿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和66%。2003年发生的诸多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占到伤亡总数的80%以上,农民工发生的作业事故也是同企业固定工及合同工的3倍[2]。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已成为发生农民工伤亡事故的主体。因此,加强农民工在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其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已是迫在眉睫。

  2.2.职业病严重危害着“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劳动过程中的危害主要来自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据卫生部统计,2002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地区)共报告各类职业病人14821例,比2001年增加了12.1%。在职业病发病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82.6%,慢性中毒占8.8%,急性中毒占4.0%。另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累计检出尘肺病581377例,疑似尘肺病患者60多万人,其中每年新发尘肺病1万多例,死亡约5000人。统计分析表明,我国平均每年新增职业病患者15万人左右,其中新增尘肺12万人。按此计算,如果不加以干预,到2005年尘肺病患者将累计达到63万人,2015年将达到72万人[3]。而这些数字,中小企业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企业中特别是“农民工”体检率很低。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中小型企业频频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后果都非常严重。事实表明,我国职业病高发人群是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农民工。而农民工因为与企业劳动关系较为特殊,其严重的职业危害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患病前后的基本权利也经常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因此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3.中小企业的农民工职业安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多中小企业,由于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企业劳动保护状况十分严峻。中小企业的农民工职业安全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3.1.中小企业生产条件简陋

  中小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工艺装备水平低和技术水平差。比如现有中小企业中,有相当部分仍属于家庭作坊式,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劳动条件差。加之有的中小企业负责人利欲熏心,重效益、轻安全,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意降低设备成本投入,有的甚至还在使用无安全防护装置的老旧机器,且常年不曾检修。

  3.2.作业环境差

  当前,由于劳动力过于饱和,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凡企业固定工、合同工不愿干的苦、累、脏、险的工作,都转包农民工去干。而农民工明知道不符合劳动条件,但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从事这份工作。由于其作业环境恶劣、条件差,待遇低,有的甚至连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都没有,不仅极易发生职业病,给人身安全、作业安全也带来极大隐患。

  3.3.安全管理水平不高

  据某省对中小企业的调查发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懂安全、会管理的业主不足30%,多数对安全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多数中小企业也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匮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健全。

  3.4.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自我保护能力差

  有关调查显示,到城镇务工的农村打工者文化程度普遍较低,80%以上农民工只有初中以下文化,不熟悉卫生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都差[4]。又由于农民工多是农闲时进城打工,从事某项工作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流动性,不能全面掌握某项工作的专业知识。有的农民工下班后还要去挣钱,就是参加企业利用业余时间为农民工办的安全技术培训班,也是似懂非懂,不知所云,技术水平很难提高,为其作业安全和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

  3.5.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不签劳动合同

  许多中小企业打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旗号,随意抬高工作定额,变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每天的劳动时间都在8~10小时,有的每天工作长达12个小时,还有的超过14小时,而且没有休息日。导致因疲劳过度酿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大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几乎没有休息日、节假日,国家法定的休息时间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施舍。即使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另外,目前农民工与中小企业签定合同的比例很低,许多中小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与农民工签合同。有调查显示,仅有26.54%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定了合同,并且大多数还只是口头协定,所以导致大部分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伤害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4]。

  3.6.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欠缺,不按期发放,职业危害难以避免。

  不少中小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肆意减免国家明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即使发放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也存在着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换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自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土政策”,肆意剥夺农民工应享受的职业安全保护的权利。

  3.7.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不少政府部门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以直接干预代替市场引导,以检查收费代替监督服务,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安全监管手段。另一方面,安全监管力量明显不足,很多中小企业处于安全监管的空档或断档状态。政府对中小企业监管缺乏必要的条件和手段,中小企业往往点多面广,遍布城乡,情况复杂,而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机构、人员、经费、手段等条件限制,难以对所辖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

  3.8.缺乏系统的安全教育

  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考虑,大量使用文化素质低下的农民工、外来工,这些人本身就对安全知识所知甚少,而中小企业很多又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致使这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及互保意识都很差,不仅在平时的日常生产中不按规程操作,往往操作失误或不规范,造成了大量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时也不知如何去自救和互救。

  3.9.伤亡赔偿、经济处罚标准过低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额度都很低。事故死难者的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金一般是5万~6万元,企业工伤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最高也不过20万元,这些都不足以从“经济利益”上对漠视安全生产的中小企业主和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同时,由于伤亡赔付标准与企业安全投入反差巨大,致使一些中小企业敢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将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置之不顾[5]。

  4.中小企业中的农民工职业安全保护的对策

  4.1.提高中小企业主和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通过多种宣传方式来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特别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杜绝违章作业,做到尊重人的生命、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如果一个人麻痹大意或违章操作发生了事故,往往会造成危及全班组、全车间、甚至全厂职工安全的严重后果。因而,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助互爱、自保互保的人际关系和安全联保网络,使包括农民工再内的全体职工在安全第一的思想指导下,从文化心理、精神追求上连接成一个整体,要让农民工意识到安全生产既是保护自己,也是提高自己生存环境的途径,从而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

  另外还要提高用工的中小企业主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的意识,重视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的权益,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与安全工作的关系,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安全发展观,并在二者关系问题切勿以牺牲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来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

  4.2.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健康保护知识教育与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水平

  通过对农民工的安全健康保护教育与培训,使农民工改变和形成对安全的认识以及对安全活动及事物的态度,使农民工的行为更加符合生产中的安全规范和要求。使农民工了解职业安全卫生、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懂得什么是危险因素,哪里是危险场所,如何预防危险的发生以及发生事故后如何应对。通过教育,传授安全文化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素质。

  4.3.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小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储存的中小企业,都要设立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本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

  4.4.政府对中小企业农民工的安全问题的重视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农民工安全出了问题,不仅是其生命毁灭,家庭破碎,财产损失,往往还会带来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必须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统领各方的作用,将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作为党政主要领导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监管退出机制。

  4.5.严肃劳务合同管理。

  国家的有序运转,必须有法律、法规、法令的强制保证,中小企业中聘用农民工,必须真正纳入“合同法”的法定范畴进行管理,所以凡中小企业需聘请农民工提供劳务的,都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务合同。凡承担劳务的农民工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财务管理能力;有对所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能力;有乡、镇本级的法人代表委托书。

  4.6.推行OHSMS标准以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推行OHSMS标准,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安全管理现代化。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对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现代企业必须建立系统、开放、高效的管理体系,企业的每一部分工作都要纳入大的体系之中,这是现代生产集约化的需要,也是企业运行规范化、标准化的需要,OHSMS是企业的一个重要工作,必须纳入企业管理的大系统中,这也是OHSMS应运而生的环境条件之一,建立OHSMS不仅可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质量,有助于促进企业大系统的完善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有助与更好地保证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4.7.充分发挥工会“群众监督参与”作用

  《工会法》明确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以群众为基础建立工会,中小企业也不例外。在中小企业中,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工会组织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安全生产作为中小企业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认真贯彻劳动保护工作的“三个条例”,在保障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搞好源头保护。

  4.8.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小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改善农民工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关键是要加大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劳保用品、工业卫生、辅助设施、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投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小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旧工艺和旧设备,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依靠科学技术来保障安全生产和农民工的安全与健康。

  4.9.完善机制,提高中小企业事故伤害成本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机制,提高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提高事故死难者的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金额度,提高企业工伤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标准,大幅度提高中小企业安全事故成本,从“经济利益”上对漠视安全生产的企业主和管理者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更好地保证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保护权利。

  5.结束语

  当前,中小企业作为发生农民工伤亡事故的主体,而加强对中小企业农民工的安全管理、确保其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又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政府、企业、社会三个方面建立有效的对中小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起企业与农民工自身的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机制,切实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进行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续发展,也为实现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与对策(J),劳动保护,2004(1):52-54
  2.陈伶浪,当前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2):30-33
  3.张军,工农业生产中职业卫生事业面临的挑战(J),职业与健康,2005(7):589-590
  4.叶莉敏,王景江等,农民工健康保护与对策(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4(5):75
  5.张成富,要重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J),劳动保护,2004(12):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