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指哪些?
答: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车辆是哪些?
答: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A、机动车指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B、非机动车是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哪些?
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4、交通事故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来分,分为哪几种?
答:①轻微事故;②一般事故;③重大事故;④特大事故。
5、交通事故责任分哪几种?
答:①全部责任;②主要责任;③同等责任;④次要责任。
6、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占全部责任?
答: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
②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③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哪个部门有权处理交通事故?
答:公安交警部门。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8、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什么?
答:①处理交通事故现场;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③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④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9、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①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②必须抢救伤者;③必须及时报案;④必须如实陈述交通事故经过。
10、交通事故中抢救伤者的费用由谁预付?
答: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且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留扣交通事故车辆。
1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认定事故的有关证据;
②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认定事故责任依据和理由;
③有权依法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12、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如何进行伤残评定?
答: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13、损害赔偿经公安机关调解后,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①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②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1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责任不同的当事人分担赔偿的比例是多少?
①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②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③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④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
16、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7、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18、机动车辆买卖后尚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汽车交易市场交易,且必须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后方能生效,不履行上述二项手续的交易是无效的。所以应由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答:⑴医疗费;⑵误工费;⑶住院伙食补助费;⑷护理费;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⑹残疾用具费;⑺丧葬费;⑻死亡补偿费;⑼被抚养人生活费;⑽交通费;⑾住宿费。
20、什么是机动车辆保险?其基本险种有哪些?
答: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的车身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它是我国交通工具保险最普遍的险种之一。它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办理保险索赔?
答:①发出出险通知;②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
③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④领取保险金。
22、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哪些行为,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答:①逃逸;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③隐瞒交通事故真相;④嫁祸于人;⑤其他恶劣行为。
2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在怎么办?
(1)刑事诉讼中可申请重新鉴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在伤亡人数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已确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申请重新鉴定。
(2)民事诉讼不能申请重新鉴定,民事诉讼中的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从而不用申请重新鉴定而直接可“推翻”先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当事人也只能像民事诉讼那样,运用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4.哪些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且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25.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到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26.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机动车辆不能行走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27.当事人如何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一)发生符合本《通告》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按照下列步骤自行协商处理:
1.立即停车,各方当事人应主动出示驾驶证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各方签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赔偿协议”部分,之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5.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迅速报警。
27.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的,能否要求交管部门继续处理?
发生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事故责任及素还赔偿自行协商解决的,表明当事人对事故损害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意见表示真实,《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自双方填写后即为生效,且可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涕泣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如果事后双方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而又到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可以受礼,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以《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记载的事实来认定事故责任,并依据此进行响应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当事双方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处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28.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队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仍须填写《协议书》,写清事故事实。双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的,可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可能会发生,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均没有争议,但承担事故责任一放当事人拒绝填写《协议书》,也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9.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0.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或可以吊销驾驶证?
(一)一年内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熏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0.问: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按什么划分的?赔偿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百;负主要责任者,承但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31.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32.问:各种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计算?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交通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每人每天20元)。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注:按普及型一般情况下,2—3年更换一次。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标准支付(800元)。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一小岁减小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平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1999年本市困难补助线为每人210元)。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扶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每天每人40元)。
33.问:参加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是怎样计算?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注:国内当事人的亲属不能乘座火车软卧及飞机。
34.问:交通事故受伤或致残人员住院、转院、护理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有伤者和残者承担。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不得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擅自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医院或法院或法医进行诊断、鉴定。
35.问:对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认可的车辆修理单位进行估价、修理。
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双方如有保险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请保险公司估价损失,出具估价单。如双方或任可一方对保险公司的估价有异议,交通管理部门可指定认可的修理厂进行估价修理。
36.问: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损失,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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