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立法把各类企业都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这对分散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工伤风险有很大的作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覆盖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二是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制度尚不够规范等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3、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
(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
(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
(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5、什么是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只有工伤保险具备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主要考虑到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伤残,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收入来源。因此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伤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这对稳定职工队伍、安定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当然,实行无责任补偿,并不是不追究工伤事故的责任,这是另一个范畴的工作和职责。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故意自残、自杀或犯罪、醉酒导致的伤亡,是不予认定工伤的,同时也是得不到补偿的。
6、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范围,是指那些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伤害。在有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情形中,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但职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由于醉酒导致的伤亡,以及自杀、自残,与工作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后果应由个人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10、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12、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3、职工发生工伤后,谁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要是考虑工伤职工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直接相关,对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自己不申请鉴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以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规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当然的权利。为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这项权利的实现。
1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地23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确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疗机构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15、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6、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单位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具体的推定。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18、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9、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如何办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劳动者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精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注:
本内容不能作为行政依据直接适用或引用,相关文字如和正式文件不一致,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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