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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安全生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008-06-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通过长期实践与经验积累,人们已经总结和提出了保障生产安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这些原则和方法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和血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对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好安全生产方针,在实际工作中应当认真坚持这些原则和方法。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安全和生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具有统一性循环。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的矛盾;其次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成本投入,与生产进度和效益有矛盾。但如果不采取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生产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更大的损失。因此两者是统一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应对立起来,安全生产是投资,不是支出。安全寓于生产之中,科技工作者和生产组织者在生产技术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中去,从组织上、制度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该原则也是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某一起安全事故来说,导致事故的原因可能很多,既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那么这些原因是怎样造成的,就追究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而岗位的安全职责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并根据具体生产情况进行设定的。对岗位安全职责没有履行或没有很好地履行,玩忽职守,就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领导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它要求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这是解决生产管理中安全与生产统一的一项重要原则。

  同步协调发展原则。同步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这就要求把安全生产内容融化在生产经营活动各个方面中,以保证安全生产一体化,解决安全、生产两张皮的弊病。要避免只抓生产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安全的局面,而应把经济效益与安全效益统一起来。

  对于具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来讳疾忌医,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可能有四种情况:

  (1)经济效益好,安全状况也好;

  (2)经济效益好,安全状况不好;

  (3)经济效益不好,安全状况好;

  (4)经济效益不好,安全状况也不好。

  从客观实际情况上来说,我们应该努力争取第一种情况。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同步协调发展尤为重要。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经营自主权扩大,如果不坚持同步协调发展原则,可能就会出现只注重经济效益的现象,所谓的要钱不要命,有钱买棺材,无钱治病。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它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重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特大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预防控制处理时,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在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它是生产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和认真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准则。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们通常采取的一些做法有以下几种:“三同时”制度、安全预评价制度、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监察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将在下面问答中介绍。

  “三同时”制度

  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安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最早在环境保护领域提出并实施。“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领域,“三同时”制度在国务院国发(1984)97号文件中就提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198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是实施“三同时”制度完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对“三同时”做了规定,如《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内容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设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预期效果及评价等。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