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爆炸材料的保管与发放
爆炸材料的保管,主要是防止其变质、自爆或被引爆。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的不燃材料支护,采取防潮措施,还要准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沙袋和水桶等消防器材。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06条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用量。因为炸药极易吸潮,受潮以后爆炸不完全,出现爆燃,甚至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现在用的纸壳雷管也容易吸潮变质,影响起爆。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里不准装灯,以免因漏电发生危险。没有固定照明设备的地方,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都不准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
要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本班用不完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不准转交下一班。如果随便扔在工作面、巷道或采空区里,雷管很可能被掉下的石块砸响,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爆炸材料管理工不准发放已经变质的炸药和不通或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爆炸材料应该在单独的房间里发放,在地面和桌面上最好铺上废胶带等软质材料,以防雷管掉到地上或受到剧烈的撞击。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发放爆炸材料时,爆破工应凭放炮工作指示单和放炮资格证领取,否则不予发放。
二、 爆炸材料的运送
在井下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因为雷管很敏感,遇到冲击、摩擦或杂散电流容易爆炸,如果与炸药放在一起运输,雷管爆炸就要引起炸药的爆炸,破坏程度就比单纯雷管爆炸大得多了。
爆炸材料在罐笼、机车内运送时,车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还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把钩工和机车司机,主要是防止突然停车时发生剧烈震动和撞击。爆炸材料必须有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它人员乘车。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防止人多手杂、冲击摩擦发生事故,一方面是万一发生事故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其它损失。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量大时可由熟悉业务的人员协助。不准在中途停留。电雷管和炸药要分装在具有耐压和抗撞冲、防震、抗静电的不同的非金属容器内。不许装在衣服口袋里运送。
《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规定: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吼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能超过4个,其它人员不准同罐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