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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安全要求

2009-02-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避开可燃物。10kV及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不得跨越爆炸危险场所;邻近时其间距离不得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1)火灾危险场所配线方式可按表8-62选择。

 

  (2)当绝缘导线采用针式或鼓形绝缘子敷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远离可燃物质。

  2)不应沿未抹灰的木质吊顶和木质墙壁等处敷设,不应在木质闷顶内,以及可燃液体管线栈桥上敷设。

  3)在火灾危险场所,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移动式电缆。

  (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须采用裸铝、裸铜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应采用熔焊或钎焊。

  2)螺栓连接(例如母线与电气没备的连接)应可靠,并应防止自动松脱。

  3)在21区和23区,母线宜装设金属网保护罩,其孔眼直径应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在22区应有防尘外罩。

  4)当露天安装时,应有防雨、雪措施。

  火灾危险场所可采用铝线,当采用铝芯绝缘线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火灾危险场所电力和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网络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500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