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调试的安全检查除了参照上述设备购置的各项安全要求外,还应检查下列各项安全要求。
1.控制系统
控制装置应保证,当动力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时,不会造成危险,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必要时,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和备用设备系统。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同时,在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重要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人员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对于某些在起动设备时看不见全貌的生产设备,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预警信号装置应有足够的报警时间。调节装置应采用自动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纵线(管)路等的误通断。
控制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控制装置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离合器、制动装置和联锁装置,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当动力源因故偶然切断后又重新自动接通时,控制装置应能避免生产设备产生危险运转。
2.安全防护装置性能
安全防护装置应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其防护距离应符合GB12265机械防护安全距离标准的要求。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安全防护装置应能使设备不起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所有安全显示与报警装置都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和防雷接地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3.尘毒产生情况
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必须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检查尘毒产生情况时,可通过仪器实际测定,以了解所产生尘毒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噪声和振动情况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必须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设备噪声、振动应符合标准限值规定。
5.防火与防爆性能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包括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避免摩擦撞击,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等。试运转时,应严格检查设备的防火措施是否达到原设计的防火要求。对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必须审核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是否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和有关标准。对于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检查其所设置的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人员操作的安全性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操作位置高度在距地面20m以上的生产设备,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附属设备。对于噪声、振动、粉尘、毒物、热辐射危害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如果原设备没有安全可靠的操纵室,则应在合适地点设置操纵室,并应使操纵室满足下列要求:
①保证人员操作的安全、方便和舒适。同时保证操作者在座位上能直接控制全部操作部位及操作件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
②应采用防火材料制造,其门窗透光部分应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制造,并应保证操作者在操纵室内就能擦拭。必要时,应在门窗透光部分上配置擦拭装置。
③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粉尘、毒物、热辐射和落物等)的良好性能。当操纵室工作环境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应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的采暖、降温装置。
④操纵室应保证操作人员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撤出。对于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除应设置保护操纵室的安全支撑外,还应设置能从里面打开的紧急安全出口。
7.设备的照明系统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对可移动式设备,其灯光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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