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劳动中,生产环境和机器设备、劳动工具等存在着某些对劳动者安全、健康不利因素。为了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每个劳动者都必须自觉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章程
制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主要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企业消防安全制度等。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四级台帐”制度
1、企业层层分解、落实,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消防安全体系和分层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人。
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群众义务消防队;
3、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火方案,落实火灾、爆炸、坍塌、中毒等事故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撤离、抢救等安全措施,并确定专门的负责人;
4、配备安全设施、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安全条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有记录;
5、建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使其提高安全意识,掌握预防事故、扑救火灾及逃生自救互救的一般知识;
6、组织事故自救,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原因调查。
三、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1、生产车间、场所、作业现场要遵循“轮加罩、轴带套、台加栏、洞加盖”,防止轮、轴、洞、台等处的被卷入、甩落、滑倒等事故的发生;
2、窖池、阴井、下水道、发酵池、化浆池、水井等可能有气体沉积的场所、场地,施工、作业时要采取防毒措施,注意使用防毒面具,并做好通风等工作。如发现有人中毒,切不可在无任何防范保护措施情况下盲目施救;
3、锅、容、管、特等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必须符合检验、维修、使用等有关规定,经常检查保养,专人持证操作;
4、自备发电机组操作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机房、配电房内不得存放柴油、汽油等;废气必须排放在室外;
5、气焊作业的单位,乙炔、煤气等气瓶必须与氧气瓶隔离;
6、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带空气、水等容器类金属投入熔炉冶炼;
7、不得把220V电源直接接入各类机床照明设备;
8、油库设置必须符合消防规范,严禁用汽油直接清洗金属产品;
9、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移动、维修带电设备;
10、严禁制造、安装、使用、乘坐土制货梯(升降机)。
四、从事故发生的要素中查找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一)造成事故原因主要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①无防护装置。包括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无安全标志;无防护栅栏或防护栏损坏;风扇无消音装置、噪声大;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等。
②防护不当。包括机械外露的转动部件无防护罩,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松动或调整不当;放炮作业时,隐蔽所的安全距离不够或有缺陷;防爆装置失效或安装不当。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失去绝缘,或电线接口不牢松动造成搭壳漏电等。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①设计布局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包括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备、设施上有锋利倒刺等。
②强度或稳定性不够。包括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承重设备稳定性不够,承重时失稳等。
③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j包括设备带“病”运行,超速、超负荷运行等。
④维修、调试、校正不良。包括设备失修,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厂房失修,作业场所地面不平等。
(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包括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绝缘鞋等
①没有发放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②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起不到防护作用。
(4)生产(施工)场地作业环境不良
①照明不良。包括照度不足或光线过强,作业场所粉尘、烟雾弥漫,视物不清等。
②通风不良。包括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车间有毒有害物质(气态、粉尘等)超标,未经排放、处理,仍继续作业等。
③危房内作业,作业场所狭窄,通道不畅。露天采石场没有剥离、宕面外倾、危石未清理;人员过于密集,安全出口不足或堵塞;生产、贮存危险品的车间与宿舍同在一座建筑物内(三合一等)。
④作业场地杂乱。包括电气线路、管道布置不当,随意乱拉乱放;工具、制品、材料等堆放不安全。
⑤交通运输线路的配置不安全。如车辆等运输工具平行时,无法分道;交会时,无法避让;弯道或交叉时,无信号或警告标志等。
⑥作业场所的温度、湿度、噪音、粉尘等环境指标不当,影响正常作业。
⑦地面滑。包括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他易滑物质,地面材质不防滑等。
⑧贮存方法不安全。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物质贮存装置有缺陷,安全间距不足等。
⑨操作工序、工艺设计不当或配置不齐全。如工艺参数中的温度、压力、湿度、电流、电压、时间等参数、施工点的高度、深度、水上、地下等位置的选择不当;工艺流程、设备、设施选择不当等。
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包括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通气或泄漏等;忘记关闭设备;精力不集中,忽视警告标志、信号,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行走不当,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器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升降设备提升速度过快,超载及客货混载;冲压剪切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区;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扫铁屑等违章行为。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包括拆除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作用,或调整不当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3)使用不安全设备。包括临时使用不牢固的提升、起重设备,登高设备、设施,搬运装载设备;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直接拿工件进行加工;搬运物体姿势不当等。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生活等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包括未经安全人员允许就进入油灌或井中,冒险进入涵洞,无安全设施接近漏料处;堆集、运输及装车时,未撤离危险区;冒险进入警示危险信号及标志牌指示的危险区域:调车场超速上下车;易燃易爆场所动火;进入矿山采场;擅自违章搭乘矿(货)车等。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高处及可移动的部位等。
(8)在起吊物、危险悬挂物下作业、停留、休息;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无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等。
(9)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工作中,作业人员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思想负担过重,带严重不满的情绪作业等。
(11)在必须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所中,忽视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如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穿绝缘鞋,未戴防护手套、安全帽、呼吸护具、安全带、工作帽等。
(12)不安全装束。如在有外露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长头发不戴进工作帽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时戴手套等。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接触和处理错误等。
2、事故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上存在问题;设备失修,未正常检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没有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职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
(3)劳动组织不合理。如作业场所的人员过于密集;交接班或作业程序不当等。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如违章指挥,事故抢救指挥不当等。
(5)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使用说明),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不健全,无章可循等。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经费不落实等。
(二)严肃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工人未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就独立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
(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
(6)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7)由于不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8)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安全设施未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而交付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9)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监察意见书”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书”等执行不力,限期内不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拆除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上级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对事故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常见事故伤害的预防
1、事故伤害预防的主要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要坚持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严格劳动纪律。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并根据企业的特点和有关要求,配备或聘用一定数量有资格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决企业“有人管安全、有人会管安全”的问题。
(4)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和监控措施,力争早日消除事故隐患。在安排企业财务计划时,应留有一定的经费,用于整改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5)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和报批安全卫生工程设计资料,按规定,委托有资格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保证职业安全卫生工程和设备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国外引进的设备、工艺及其原材料和产品等,要同时引进安全卫生的配套设施和保障技术,确保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
(6)加快对工艺、设备的技术改造,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验。
(7)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参加工伤保险和财产保险,分散重大事故损失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造成的风险。
2、伤害事故预防的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厂房设计标准化,各种间距、通道、标志、照明等符合国家规范。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厂内各级各部门要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备、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车间安装通风排毒设施,使车间内的有毒物质,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及时、正确使用、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从业人员进厂、换岗、操作使用新设备上岗前,必须经过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上级指定单位专门培训,理论、实践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8)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防“三违”现象的发生。
(9)从业人员要仔细寻找自己身边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防火等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l、企业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和防火、灭火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并公布上墙告知职工。
2、企业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且不得私自改动。施工完成后,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企业施工应落实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灭火器具,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工作。
4、企业内下列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房、储存场地;
2)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原材料及成品仓库;
3)车队、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变电站、发电机房等;
4)医务所、子弟学校、招待所、饭店;
5)临时搭建的房屋、商店、农贸市场、展销会场。
5、企业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具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6、禁止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保部批准后予以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8、不在办公和宿舍地使用自制或外购电炉取暖或饮事。
9、划定禁烟区,员工不得在禁烟区、集体宿舍等场地吸烟。
10、企业根据现有安全设施状况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安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1、员工自行车、摩托车、企业车辆按指定区域、地点有序存放,物品有序堆放,废旧物品及时处理。
12、企业下列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培训:
1)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3)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装、操作、维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4)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各类企业特别是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审核)。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有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二楼以上场所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门必须朝外方向开,应急门在生产经营时不得上锁。
七、企业不得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单位必须消除“三合一”现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得与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建筑工程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安全生产强制标准。
八、企业“三级安全教育”
对进人工厂从事生产劳动的新工人或调动岗位的人员,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和工作岗位安全教育的“三级安全教育”。只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才能进入生产岗位进行操作。
(一)厂级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安全生产意义,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企业的生产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2、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一般规定以及安全操作常识等。
(二)车间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l、本车间的生产特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本车间的机械设备状况、危险区域以及有毒害作业的措施;
3、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三)工作岗位(班组)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l、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
2、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经验;
3、岗位各种工、器具及安全装置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4、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
5、本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九、企业员工的安全职责
l、努力学习劳动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自觉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2、遵守各工种的劳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3、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4、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正确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等;
6、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十、岗位操作安全
l、上岗操作前要“一想、二查、三严”
一想:当天生产中有哪些不安全因素,以及如何处理。
二查:查工作场所、机械设备、工具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隐患;再查自己的操作是否会影响周围人的安全。
三严: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工人操作机械设备和高精度仪器仪表,以及从事其它作业必须遵守的程序,它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具体的规章由企业根据设备说明书或行业标准自行制定)。
3、严禁违章作业,拒绝冒险作业
(1)机械设备转动部位必须装好防护罩才允许工作;机械运转状态下,不得擅自离开,置机械于无人管理状态。不准对运转的机械装置进行清理、加油或修理。清理、加油或修理机械装置、电器等装置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机后进行。
(2)不得将手伸入压力机械施压部位(特别是冲床);操作旋转机床不允许戴手套或用物代替规定的工具作业。
(3)及时报废更新工具。
(4)不准用汽油清洗工作台;学会使用灭火器械。
(5)不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文明生产)
(6)下班离岗时要仔细清查岗位有关电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的安全状况。要把易燃物品搬离电动机、照明灯、热源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