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防止人身事故“十不准”
(1)不准无票操作、无票工作;
(2)不准约时停送电;
(3)不准单人从事检修工作;
(4)不准不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进行事故抢修;
(5)不准未验电挂接地线;
(6)不准在检修设备两端无接地线保护情况下进行工作;
(7)不准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穿绝缘鞋;
(8)不准使用未经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9)不准安规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10)不准私自从事与电力系统及用户有关的电气工作。
说明
“十不准”是防人身事故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容易出现的违章行为,供电所工作人员在全面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基础上应时刻牢记“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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