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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发生后,怎样进行事故报告?

2010-01-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对伤亡事故报告程序有明确要求:

  职工发生负伤事故导致本人工作中断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后者则须于下班前将事故向厂长报告。

  发生多人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会应立即报告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厂长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主管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

  企业管部门和当地主管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还应立即按系统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死亡、重伤事故数字汇总统计,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统计部门,与生产数字一起,用传真电报上报国家计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工内,应填好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送国家经贸安全生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