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劳动防护用品?有什么作用和法律意义?
答: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为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提供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也称个人防护装备。其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障体或绳带、浮体等,采用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从而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问:企业如何依法采购和选用劳动防护用品?
答: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2.根据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特性和危险隐患的类型及劳动强度等因素选择有效的防护用品。3.企业应购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4.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问:企业如何依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答:1.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2.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要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企业中的管理和检查人员也应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防护用品。另外企业还可根据本行业的作业环境、各工种的劳动强度等因素考虑适合本企业现状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对一些特殊作业场所或突发事故所造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损坏,对一些产品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使用说明提示,可以不受年限的限制,必须及时更换。3.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问:企业能否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答:不能。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问:从业人员如何准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答:1.从业人员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3.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问:从业人员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答: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依法享有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和对本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问:企业工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有无监督的权利?
答:工会是维护从业人员权益的群众性组织,依法享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为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劳动保护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答:安监部门负有对企业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问:企业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上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依法查处?
答: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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