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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安全知识——了解你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2010-01-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作为企业的从业人员,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1.你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1)作为农民工,你有要求企业告知你所从事的工作或岗位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权利,有要求企业对你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一是进行“三级”(入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二是进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三是对特种作业工种进行专门的培训;四是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有工伤事故预防的权利。你有权要求企业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控制或消除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如有计划地检修、保养设备,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走台、洞口处设置围栏或盖板,预防坠落事故;在传动机械和旋转没备上安装安全装置,预防绞碾事故,等等,以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你还有权检举控告单位隐瞒事故隐患和伤亡事故的权利。

    (3)有职业病预防的权利。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等九大类。你有权要求企业采取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避免工作环境中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你的健康,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4)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农民工有依法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5)女工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由于女性在其生理和心理上都与男性有许多不同,因而需要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的保护。例如,禁止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没、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岗位劳动以及连续的大强度的负承作业等。对女工的“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也有相应的特别规定。

    (6)未成年工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工,由于他们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因此需要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的保护。例如,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有毒有害、繁重体力、登高架设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对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未成年工上岗之前、工作满一年以及年满18周岁并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都要进行体检。

    任何单位(特殊行业除外)都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7)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权利。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你同企业其他职工一样,通过为企业付出劳动,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对那些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企业终止。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提出批评抗议、检举、控告,并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8)你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当事故发生后,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依法获得民事赔偿权利的,可向原单位要求民事赔偿。

    了解自己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可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安全生产和人身权益。

    2.单位安排农民工加班必须遵守的原则

    (1)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经过协商,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

    (2)取得合理报酬的原则。单位安排农民工加班必须支付高于农民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总量控制的原则。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四期”是指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国家对女职工“四期”应得到的特殊保护有专门的规定。

    (1)月经期的保护。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重体力劳动。

    (2)怀孕期的保护。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以及有毒有害作业,也不得安排加班加点;产期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单位不得以女工怀孕为由开除女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3)产期的保护。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问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单位不得以女工生育为由解雇女工。

    (4)哺乳期的保护。女职工哺乳期问,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和禁忌的劳动以及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加班,一般不安排上夜班;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问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发工资;单位不得以女工哺乳为南解雇女工。哺乳期可至婴儿年满1周岁。

    4.了解你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义务

    进城务工人员在亨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

    (1)遵章守法,服从管理的义务。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这是保障每个农民工安全和健康的必要条件。在企业生产集约化、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一个人违反劳动纪律,就很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许多环节出现不正常的情况,还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

    (2)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的义务。许多工伤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缺乏安全知识,没有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发生工伤事故的重要原因。安全知识和技术与我们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息息相关,只有不断地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社会的安宁和家庭的幸福。因此,每位农民工朋友都应该认真地参加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注意积累工作中的安全经验,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和必备的安全操作技能,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获得保障自身安全与健康的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也是每一位职工的义务。进城务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企业有关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自觉地保护自身的安全与健康。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发生伤亡事故后的处理原则和步骤

    (1)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伤亡情况、事故基本经过和初步原因,报告人的姓名、电话等。

    (2)积极协助抢救,减少伤亡,如果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迅速撤离现场。

    (3)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如实反映事故的情况,不掩饰事故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