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
(一) 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二) 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 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五)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当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六) 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折合现金发放,不得提供价廉质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不得超期使用。应当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
(八) 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有:
(一)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纪厂规,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或服务质量。
上一篇:事故现场逃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