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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小常识

2010-02-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电力设备发生火灾时,可带电灭火的器材有1211、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干粉。

    2.安全电压最高为42伏(潮湿场所为12伏)。

    3.通过人身的安全电流:交流毫安,直流50毫安。

    4.电器设备外壳(金属)与外部线路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

    5.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0毫安。

    6.照明开关必须串接在相线上,严禁零线串接,否则更换灯具时有触电的危险。

    7.同一供电系统设备的保护“接地”、“接零”必须统一,即同一变压器供电线路上所接的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的保护只能统一一种保护方式,不允许两种保护混用方式。

    8.低压配电线路的“零线”必须重复接地。在低压配电线路较长或用电负荷较集中的配电线路上,都要隔段在“零线”上做重复接地保护,以防零线断线三相负荷不平衡,中性线零位电压中点位移,使相电压升高或降低而烧毁220伏用电设备。

    9.绝缘电线不能直接埋在墙皮内,必须加保护管,以纺绝缘老化造成大面积漏电危及安全。